新疆/阿勒泰-2026-07-3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阿勒泰市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年阿勒泰市环卫设施采购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阿勒泰市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阿福公路*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经核实,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第***页、第***页提供的****垃圾桶图片与新疆云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页提供的两张****垃圾桶图片一模一样,还与新疆疆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页提供的两张垃圾桶图片一模一样;你公司投标文件第***页提供的果皮箱图片与新疆云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页提供的图片一模一样;你公司投标文件第***页、***页提供的果皮箱图片与新疆云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页、第**页提供的果皮箱图片一模一样。同时根据投标人询问调查笔录内容,涉嫌围标串标。以上违法事实,有投标文件以及询问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第(四)项“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七、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共计*****元(壹万零捌佰玖拾陆元整)(*******元**.***= *****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勒泰市财政局
*、联系人:阿迪那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