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6-07-31 00:00:00
质 疑 人:浙江益仁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区百福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介仁 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时**分收到质疑人关于“荔浦市殡仪馆骨灰存放架采购安装项目(重*)(***********************)”中标结果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该项目于****年**月**日首次发布公告,期间招多次质疑及投诉,招标文件经多次更正直至暂停。后于****年**月**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又因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在发布中标结果后于****年**月*日被投诉终止。项目在****年*月**日再一次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还是存在违法问题,再被质疑后进行更正,最终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种种迹象表明,本项目整个招投标就是荔浦民政局本项目主管领导、广西高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能在招标文件的设置上布置门槛,然后在评审过程中操纵评审,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结果。
该项目多次被质疑投诉,人为操作痕迹明显。
二、质疑答复
第一:项目程序的反复调整,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回应质疑投诉、主动纠正瑕疵的体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作出答复;第十四条规定,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本项目历次招标文件更正,均系针对此前质疑、投诉事项作出的法定回应,更正内容经原公告媒体公开公示,程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
第二:将「多次被质疑投诉」直接等同于「违法操作」,在逻辑上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经多次合法性审查与更正,未发现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形。
第三: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产品性能、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类似业绩等要素逐项独立评审后得出分值,评审过程有据可依、于法有据。评标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执行评标纪律,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质疑方所称「人为操作痕迹明显」系主观推断,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
第五:「非生产厂家中标、生产厂家未中标」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法律、法规从未禁止非生产厂家参与货物类项目投标,亦未将「是否生产厂家」作为中标排序的决定性因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作为投标资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财政部明确答复(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政策问答、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号),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骨灰存放架属一般殡葬专用设备,非国家限制或特许经营项目,质疑方以经营范围推断中标人「不具备生产能力」,缺乏法律依据。
第六:丹寨县项目事件不构成本项目的法定禁止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由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并公告。质疑方所称「丹寨县项目放弃中标」系另一采购项目的独立事件,且未经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否定其参与本项目资格的法定依据。
第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中小企业身份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而非由质疑方自行判定。
综上所述:本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高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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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益仁质疑答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