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6-07-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荔浦市电子政务外网横向接入专线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广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景晖巷*号
被投诉人*: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滨江路*号
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年*月**日重新递交投诉书及副本,我局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经调取项目文件、开评标音视频、中标供应商证明材料、事实认定等工作,现已审查完结。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并未说明实施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并未依法回应质疑和请求所涉核心问题。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错误认定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合法合规、完整规范。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涉嫌异常低价竞标,其成交价格低于合理履约成本,评审小组未依法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组织对成交供应商技术参数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核查及实质性答复并说明依据。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组织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方案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核查及实质性答复说明依据,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荔浦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