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7-3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年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创建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号果岭新天地*座*********
被投诉人*:墨玉县普恰克其镇人民政府
地址:墨玉县普恰克其镇古勒巴格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金木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北京东路**号四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金木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墨玉县普恰克其镇人民政府就《墨玉县****年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创建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针对本项目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竞标一事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未将“定制”约定为不可接受的填写方式;
*.代理机构在答复中援引*项条款内容与填写定制毫无关联,属于援引错误;
*.完整填写品牌+厂家+全量化参数+产地四要素,型号内容填写为“定制”是环卫非标设施行业惯例,意为“按招标技术规格定制加工”并未规避任何实质性审查义务。投诉人请求撤销无效投标认定,重新评审。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行业技术标准等全套档案,逐项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第*、*事项的核查,①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技术明细表单独设置规格型号必填栏目。对于定型量产货物,填报清晰、可溯源的产品型号是投标人基本响应义务。招标文件虽未以文字明确将“定制” 列为禁止填写表述,但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条已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环保标准。②案涉****塑料垃圾桶、不锈钢垃圾箱、**³垃圾船,分别对应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金属垃圾箱》、**/*********《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垃圾专用集装箱》现行行业标准,属于具备统一规格型号的定型量产环卫产品,不属于专项非标定制设备。③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虽填写品牌、生产厂家、技术参数、产地,但规格型号栏仅填写“定制”。“定制”仅属于加工方式描述,不属于法定、招标文件认可的有效产品型号,缺乏产品唯一识别与验收溯源依据。技术参数指标匹配仅能证明性能指标符合性,不能豁免规格型号栏的规范填报义务。④投诉人主张“环卫非标设施行业惯例型号填写定制”,但案涉标的为定型量产货品,该所谓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招标文件明确填报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响应义务。投标文件以 “定制”替代定型产品标准型号,未对招标文件设置的规格型号栏目作出有效、可溯源响应。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开展符合性审查,依据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认定投标无效,评审行为合法合规。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第*项的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援引两项与 “型号填写为定制”无关联的招标文件条款进行答复,存在法律/条款援引错误情形,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墨玉县普恰克其镇人民政府投诉答复材料
*.新疆金木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材料
*.本项目全套招标文件(含投标文件编写须知、报价/技术明细表)
*.评标委员会签字评审报告及答复材料
*.相关产品行业标准文件
处理决定:根据本案证据及核查情况,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责令新疆金木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墨玉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组织政府采购法规学习、规范后续质疑答复工作。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