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7-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号(二次)
二、项目名称:热瓦克佛寺遗址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恒海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新祺周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豫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墩库恰社区***号
被投诉人*: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田地区文物局)
地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恒海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新疆豫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 **** 年 **月 ** 日就热瓦克佛寺遗址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二次)(采购项目编号:*******[****]***号(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就热瓦克佛寺遗址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二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二次))于 **** 年 ** 月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 年**月 ** 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评审程序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定流程,评审组擅自倒序评审、报价终结后违法回溯资格审查,违规作出无效投标认定,评审行为明显违法违规大项目资格竹合性审队段;
投诉事项二:评审专家无视**产品法定界定标准,在采购清单参数表述模糊前提下主观臆断产品属性,错误套用***条款废标,废标结论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属于违规滥用废标权;
投诉事项三:电子化系统对磋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星号遮挡最终轮报价,专家缺失报价数据无法依法综合打分,代理丧失报价核查与过程监管权限,系统设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评审法定规则,过程管控全面不合规;
投诉事项四:评审组刻意规避法定低价核查程序,借无法律依据的**瑕疵淘汰低价竞争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排斥我司投标;
投诉事项五:投标供应商地域扎堆异常,代理机构字号与集中投标企业属地同源,投标格局存串通投标嫌疑,申请调取全部投标文件核查重合痕迹;
投诉事项六:因中标公示缺乏线缆型号,客观造成中标产品**资质无法监管核验,评审双重标准(我方要证,中标方不公示不用举证)违反公平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热瓦克佛寺遗址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二次)开评标活动于****年*月*日北京时间**:**开始,同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共计**家,********** **:**:**二次报价结束,********** **:**:**从商务技术评分步骤退回至符合性审查步骤 (退回理由:经磋商小组同意,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安装工程第**项“*、名称:配线(分支+广播) *、型号:******.* *、材质:铜芯”,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第*页),复核结果为工程量清单中安装工程第**项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故响应文件中该项未提供**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均被否决投标。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明:磋商小组复核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未提供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第**项线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本项目评审过程不存在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情形,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须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型号与所投产品型号一致且在有效期内,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经磋商小组认定,质疑人响应文件中清单第**项(名称:配线(分支+广播) 规格型号:******.* *.材质:铜芯”)规格与材质与采购文件相同,未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故视为无效投标。因此,投诉人在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被视为无效投标,符合法律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投诉事项六,
本案中,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投诉事项六均无事实、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