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7-30 00:00:00
-
索引号:
******************/***************
-
成文日期:
**********
-
组配分类:
拆迁征地和征收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因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环城河、南至友谊路、西至财富广场及勤俭路、北至文昌路。本项目征收住宅约***户,非住宅约*户(详见附件*)。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五、时间期限: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搬迁期限为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
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文昌路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需对文昌路南侧区块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三、征收范围 本征收项目范围:东至环城河、南至友谊路、西至财富广场及勤俭路、北至文昌路。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 征收工作办公地点:武原街道百尺北路***号 联系电话:************* 五、时间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格由评估机构结合位置、楼层等影响价格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饰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 *.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次****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为准。 *.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费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标准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元的按****元计发。 (三)临时安置费 *.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月补偿额不足****元的按****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偿计发期限为: (*)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补偿计发期限为*个月。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个月。 *.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一次性计发。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计发期限为*个月。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计发期限为*个月。 (*)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元计发,计发期限为*个月。 (四)货币补偿奖励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其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给予奖励;房屋性质为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给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奖励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给予产权调换奖励,奖励最高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计算,根据本方案第十条“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与选房办法”进行结算。 (六)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给予补偿,不低于***元/㎡。 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给予补偿,不低于***元/㎡。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大于上述补偿标准的,应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七)签约、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签约奖励*万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搬迁奖励*万元。 (八)征收补助标准 *.营业补助标准。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含住宅用地上的车库)的,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多份营业执照按一份认定)并连续经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满*年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万元。 *.特殊补助标准。对下列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经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特殊补助: (*)被征收人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万元。 (*)被征收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万元。 (*)被征收人为**周岁以下孤儿、**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万元。 (*)被征收人属于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的,并持有因公牺牲军(警)遗属证明书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万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相应补助,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可叠加计算,被征收人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特殊补助费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四十五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民政部门予以认定。 (十)公有住房楼梯部分补偿规定 征收已购公有住房,但其楼梯产权保留在原单位的,对楼梯部分不作产权调换,仅补偿楼梯部分的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上述补偿金额按各**%分别补偿原产权单位和楼梯使用人。 九、产权调换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 (一)阳光家园西侧(暂定名)(期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计划交房日期为****年*月。 (二)嘉和景苑(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三)文汇景苑(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四)常宁景苑(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五)水畔锦城(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六)曲秀风荷苑(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七)武原街道西官路***号(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八)秀水文园(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九)文庭苑(现房、高层):共计约**套,主要户型面积约***㎡、***㎡、***㎡。 (十)丽景花苑、盐平秋月、明珠苑、盐平春晓、盛世钱塘、长安景苑、长安景苑二期、长安南苑、京浦花园、锦绣佳苑、常和景苑等小区(现房)共计约**套。 以上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具体交付时间、户型、面积等以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与选房办法 (一)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含储藏室/自行车库、下同)与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奖励等补偿、奖励的结算抵扣顺序依次为: (*)抵扣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 (*)抵扣产权调换奖励; (*)抵扣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的价值; (*)抵扣其他奖励及补偿。 当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 已经可以抵扣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时,剩余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货币方式结算,并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奖励总额的**%货币结算。剩余产权调换奖励部分不予结算。 当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不足以抵扣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时,使用产权调换奖励抵扣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奖励使用未达到产权调换奖励总额的**%时,产权调换奖励剩余部分按产权调换奖励总额的**%货币结算;产权调换奖励使用超过产权调换奖励总额的**%时,按实际剩余产权调换奖励予以货币结算。 *.选择多套时,按照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价值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结算。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差额面积部分,结算价格按所选首套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结算。 (二)选房办法 *.第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可任选。如选择多套产权调换房屋时,期房最多可选择一套。 *.产权调换奖励抵扣未达到***%的,可继续选择下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选房时按提前抽签确定的选房顺序号进行。 十一、补偿协议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在补偿协议中进行约定。 十二、征收范围内学籍政策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保留征收前原有的入学资格。 十三、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时,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并办理注销。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前自行解除上述权利限制。 (五)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