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6-07-30 00:00:00
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区政府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水务、园林绿化除外)及政府投资性道路工程的建设管理与组织实施,推进项目管理标准化,保障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推进项目管理标准化建设。负责区政府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含镇街、园区承担的公共建设项目,水务、园林绿化项目除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区下达的政府投资性道路工程(含公路和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立项、编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道路建设工程除外)组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立项、编制设计任务书等前期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党组,本单位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是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党组严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建引领业务工作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严格按规定完善党支部设置。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三)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由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领导参与集体决策,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中心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推进中心管理工作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和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机构编制方案》,本单位设综合管理部、前期设计部、采购合同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个部门。
各部门召开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工作事项,重要事项报分管领导或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党组会议、班子会议决定等的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本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部门讨论形成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决定;
(二)重要事项由各部门讨论形成意见后,经中心分管领导研究后,提出中心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按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决定;
(四)特别重大事项按“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后,需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五)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当自举办单位审核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