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宽财字[2026]59号)
2026-07-29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宽财字[2026]59号)
吉林/长春-2026-07-2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宽城区卫生健康局公卫宣传用品及资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泰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双流区航鹰东路与北郊路交叉口东南***米锦镇香墅

被投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三期**栋****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用废止标准作为要求(包括强制性国标),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长春市宽城区卫生健康局未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

投诉请求:*、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修改违法规定重新招标。*、对长春市宽城区卫生健康局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详细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质疑函、被投诉人答复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关于湿巾引用**/* **********标准问题,经查**/* **********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格尺套装引用** **********标准问题,经查** **********标准已于****年*月*日被** **********所代替,采购文件中引用已废止的强制性标准存在瑕疵,投诉事项成立。经对比** **********与** **********,二者在格尺套装可迁移元素安全限值、技术规范等指标一致,故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投诉事项成立,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鉴于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等情况,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管理,规范质疑答复行为,并于**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宽城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宽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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