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财采投处〔2026〕7号
2026-07-29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财采投处〔2026〕7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6-07-29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财采投处〔****〕*号
作者: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区公安局会议室、情指中心更换***屏项目

三、投诉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熙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幢*层*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昕政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局

地址: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主观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规则违法,放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

(二)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黑龙江昕政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质疑答复形式缺失、内容空洞、未逐项回应质疑问题,未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未完整附佐证材料,未履行法定质疑答复职责,答复时间、程序与内容多重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主观评审标准部分存在未充分细化、量化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供货保证措施及运输方案”、“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及运维保障方案”四项主观评审因素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中,缺陷”未与采购需求对应,存在无明确边界的定性表述,没有区分“轻微瑕疵”和“实质性缺陷”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函显示,黑龙江昕政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线上质疑答复附件包含质疑答复书,质疑答复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该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规定;质疑答复书显示收到质疑函时间为****年*月**日,质疑答复时间为****年*月**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受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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