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蛟财发〔2026〕39号)
2026-07-29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蛟财发〔2026〕39号)
吉林/吉林-2026-07-2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蛟河市第十中学校采购书香校园智慧图书馆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层****房间

被投诉人1:吉林省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彩虹桥钢材市场*座

被投诉人*:蛟河市第十中学校

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红星路十中胡同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 ****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 ****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 ****年*月**日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并于同日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写了两种书架,中标人吉林省芮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只有一款书架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废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与答复材料,并对投诉涉及事项进行了调查。主要查明以下事实: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规范性文件并未作出 “不得合并同类标的填报” 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合并列明标的,均为同一制造商、同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项下同类货物;合并标的范围在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中完整载明,能够清晰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属于实质性缺陷。所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结果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等作为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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