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26-07-29 00:00:00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对叉车、观光车作业人员实操考试自动评分系统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叉车、观光车作业人员实操考试自动评分系统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亚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号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区*层**室
被投诉人: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金银潭现代企业城**栋
相关供应商*:重庆驿锋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卓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二七路***号盛景国际*号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徽亚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叉车、观光车作业人员实操考试自动评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武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投诉书,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补正后的投诉书于****年*月**日收悉,对其依法进行审查后于*月**日受理。
投诉事项为:
*.评审程序严重倒置,违反“磋商在前、报价在后”的法定基本原则。
*.核心“磋商”环节完全倒置,未履行法定分别磋商义务。
*.违法剥夺供应商通过磋商优化方案和报价的法定权利,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被投诉人自认“需求已明确固化”,直接反证本项目采购方式适用根本性错误。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
*.依法查明案涉四项投诉事项对应的全部违法事实,认定投诉人四项投诉事项全部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本次(编号:***************)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终止本次违法采购的所有后续行为,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如已签订采购合同,依法宣告合同无效;
*.结合本项目“需求已明确固化、技术方案存在合理差异、需通过多轮报价竞争实现最佳性价比”的实际特点,责令被投诉人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严格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保障所有合格供应商的平等参与权与公平竞争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投诉的核心问题为*.本项目是否存在“评审程序严重倒置,违反先磋商、后报价的原则且未履行法定分别磋商的义务,剥夺了供应商通过磋商优化方案和报价的权利”的程序违法情形;*.本项目采购方式适用是否存在根本性错误。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处(办)依法向采购人特检院、代理机构湖北卓呈、评审专家组、中标供应商重庆驿锋开展调查,查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审资料。经核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成立,但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