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
2026-07-29
吉林/长春 中标结果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
吉林/长春-2026-07-29 00:00:00

为打击和震撼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一批涉及非法收集处置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四个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长春市查办非法收集处置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近亿元案

【案情简介】

****年*月*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会同长春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启动案件联办。经核查,当事人刘某某于****年*月租用约***平方米个人厂房,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集来的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进行粉碎研磨加工,并将加工好的废催化剂粉末通过网络渠道销往外省谋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刘某某生产场所内不易移动的切割机、压力机、粉碎研磨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对场地内正在加工的废三元催化剂粉末、非法收集尚未加工的废三元催化剂碎块等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并同步启动司法鉴定调查。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刘某某上述加工生产活动已造成租用厂房周边部分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刘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经营活动及在加工生产活动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万元。刘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机动车尾气废催化剂的行为已超过*吨,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一条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于**月**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办。经公安机关深入侦办查明,该犯罪团伙累计加工销售废三元催化粉末***余吨,涉案金额近一亿元,目前已对*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标志性行动已被纳入“美丽中国”与“十五五”规划国家治理行动。长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前谋划,紧盯重点领域,加强实战培训,提升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做到精准研判,实现精准发力。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横向执法联动,有效补齐了执法短板,实现重大案件的告破。

案例二:长春市刘某利用渗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并抛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年*月**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朝阳区富锋街道范家村有一金属表面处理厂从事非法生产活动。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生产场所内不易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同时对刘某排入渗井中的废水及向外环境抛洒的废漂浮物性质启动了司法鉴定调查。经核查,刘某个人在范家村李家窝棚屯借用个人养殖场内约***平方米区域作为加工场所,于****年*月从个人手中花*万元购买了金属表面处理全套旧生产设备,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对外承接金属表面发黑处理加工业务。生产期间,刘某擅自挖掘渗井排放金属表面发黑处理过程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经鉴定,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刘某还将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倾倒至外环境。刘某涉嫌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从事生产、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以及擅自倾倒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项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刘某立即停止无环评审批手续从事金属表面发黑处理加工作业环境违法行为,将排入渗井中的生产废水和倾倒至外环境中的碱液槽漂浮物清理干净,恢复原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刘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从事生产、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擅自倾倒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万元。

因刘某通过渗井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及向外环境排放危险废物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有关污染环境罪条款,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年**月*日,长春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办。

【启示意义】

刘某私设渗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深刻暴露出部分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逐利漠视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也折射出城乡结合部、乡村闲置场地仍是环境监管薄弱环节。该案件的查处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生态环境法律意识,坚决杜绝采取私挖渗井、暗管偷排、无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跨省联办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

****年*月**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反馈,有疑似不法分子将从长春市公主岭等地回收的一车废铅蓄电池运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经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实,该地区并无相关危废处置企业。*月**日凌晨,通过无人机侦查发现某村庄一厂房内疑似正在进行废铅蓄电池非法拆解、熔炼活动。执法人员经请示汇报后,第一时间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送协查信息。两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启动跨省联动机制。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牡丹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牡丹江市公安局开展现场调查,查实何某某等人非法拆解、冶炼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事实。

经核查,何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暴力拆解电池,取出废铅板,期间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土壤污染。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冶炼车间部分土壤中铅含量超基线****.**倍,镉含量超基线**.**倍。该非法处置活动仅进行*个半小时,即被两省执法部门联合查获。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何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年*月*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月*日完成立案侦办。****年**月**日,主犯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启示意义】

此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联动协议》机制的作用,健全跨省联防联控机制,案件发生第一时间迅速启动省际联动机制,统筹部署协调执法力量联动,使非法熔炼活动仅持续*个半小时即告破,实现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露头就打”,避免了非法处置活动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长期损害,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安全。

案例四:德惠市某玻璃店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

****年**月**日,德惠市东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受到高浓度废水冲击,为彻查此事,德惠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多次对可能排放的管井进行排查,****年*月*日,德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德惠外环路与德农公路附近发现一小型厢货(吉******)利用*个白色吨桶向市政管网倾倒废水。经现场询问司机得知,其受雇于德惠市某玻璃商店,车上正在倾倒的废水是冲洗玻璃产生的,共有三个吨桶盛装废水,其中一个满桶,另二个约三分之一桶,受雇主玻璃店经营者闫某指使向附近市政管网倾倒。德惠分局立即向公安环侦大队、住建部门通报此事,并对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公安部门将该玻璃商店经营者及司机(共四人)带走问询后刑事拘留。

*月*日当晚,德惠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值*.*、********/*、氨氮*******/*、总磷未检出。废水呈强酸性,氨氮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倍。同时委托吉林省同正检测公司对外排废水平行样进行检测,*月**日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值*.*、********/*、氨氮*******/*、总氮*******/*、总汞*.** **/*、总砷*.****/*,是酸性废水,总汞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倍、总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倍、氨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倍。德惠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扣押的废液及玻璃店内剩余废液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上述废液均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代码“**********”。

【查处情况】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德惠市某玻璃店排放、倾倒、处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标准总砷**.*倍、总汞*倍的废水,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照《环境保护法》第**条第*项、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条的规定,将德惠市某玻璃店将产生的废水直接向市政管井排放、倾倒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德惠市某玻璃店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于****年*月*日向德惠市检察院提请逮捕。

【启示意义】

德惠分局与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聚焦非法排污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违法行为。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精准掌握行业现状与突出风险隐患,强化源头管控。同时,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强化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法律震慑效应,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守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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