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28
甘肃/天水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天水-2026-07-28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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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秦州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天水市秦州区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服务中心

址:天水市秦州区合作中路***

项目名称:秦州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

标包编号:***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对“天水市秦州区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服务中心秦州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第一包)(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就投诉人提出的*项投诉事项答复如下: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已对“实施方案”“培训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量化分级。评分标准中明确了每项内容的得分条件和扣分情形,如“每缺一项扣*”“每有一处缺陷扣*.*”,并对“缺陷”作出了具体注解,包括“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一致、仅有框架或标题、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简略笼统无实质性内容”等情形。评审因素已具备可操作性和客观性,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方案内容与各档次描述进行比对和评判。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的评分标准已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投诉人提交多份外部文书、财政部留言截图作为佐证,经本局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官方渠道核查: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号、****号无对应官方裁决文书,材料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二是川财采******号、淮财购决******号文件内容、适用情形与本案投诉事由不匹配,不能作为裁决参考;三是投诉人提交****年财政部国库司留言截图,财政部官网仅设置留言选登专栏,该专栏最早公示留言为********日,不存在****年相关留言记录,该截图来源不实,本局不予采纳。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经查,检测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效凭证。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与性能符合采购需求,属于对技术参数的合理验证手段。招标文件未限定检测机构或检测报告的具体出具单位,也未指定品牌、型号或专利技术,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交报告。关于等标期问题,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等标期不足以完成检测,且检测报告要求系基于产品质量保障的实际需要设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的检测报告要求未限定检测机构,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设为采购需求混淆履约主体,售后服务机构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变相设准入障碍,增加企业负担,构成地狱歧视,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歧视待遇。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以及售后服务方案“应包含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售后服务响应及到场时间、投标产品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方式”。上述要求并未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仅要求供应商阐述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服务能力,属于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正常评审,并未将本地化服务机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制造商的服务机构情况与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属于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的合理因素。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售后服务等。投诉人提交的财政部官网留言截图、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号裁决文书等佐证材料,经官方渠道核验无对应公开文件,材料来源不实,本局不予采信。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技术白皮书设为评分标准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将“制造商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设为采购需求、“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评分标准,违背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与实际履约情况不符。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明细中,“货源合法性及制造商售后服务支持”项要求“提供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得*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要求“供应商和制造商共同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上述要求并非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而是作为对供应商履约能力及产品供货渠道的评审因素。本项目采购的环卫专用车辆属于定制化产品,要求提供制造商相关材料旨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属于合理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未限定制造商品牌或型号,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从符合要求的制造商处获取相关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但未禁止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提交****年*月财政部国库司留言截图,财政部官网未设置留言查询专栏,仅设置留言选登专栏,该专栏最早公示留言为****年**月**日,不存在****年相关留言记录,该截图所载信息与官方公示记录冲突,材料真实性存疑;其余佐证材料无法核实真伪,本局均不予采信。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交货期设定为合同签订后**天内完工,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要求。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天内完工”,该交货期系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和市场调研情况合理设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交货期的长短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的内容,不同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生产和供货能力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并未限定供应商来源地,所有供应商均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便利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以及售后服务方案“应包含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售后服务响应及到场时间、投标产品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方式”。上述要求并未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仅要求供应商阐述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服务能力,属于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正常评审,并未将本地化服务机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制造商的服务机构情况与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属于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的合理因素。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售后服务等。投诉人提交的财政部官网留言截图、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号裁决文书等佐证材料,经官方渠道核验无对应公开文件,材料来源不实,本局不予采信。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

经查,招标文件已对付款方式作出规定。款时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签订后双方具体协商确定的范畴,招标文件已就付款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不构成对供应商公平竞争的障碍。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无线遥控器和操作面板照片不合理。照片存在明显局限性,既难以完整呈现产品的动态操作细节,也无法直接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核心要素,会对评标的全面性造成不利影响。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物照片系对投标产品外观、功能配置等客观技术参数的直观佐证,目的在于核实投标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提供照片属于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正常材料准备,不涉及额外生产样机或大型成套产品的成本支出,与要求提供样品有本质区别。该要求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未额外增加不合理负担。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可以提供照片、检测报告。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但招标文件未依载明核心产品。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已明确载明“核心产品:无”。本项目采购的七类设备(大型道路扫车、大型道路干湿扫车、小型扫车、小型吸污车、小型自卸车、勾臂车、移动压缩设备)为配套使用的环卫作业车辆及设备,各类产品功能互补、价格比重均衡,不存在单一产品在技术构成或价格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合全案核查情况,投诉人提出的十一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且提供的作证材料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全部不成立,驳回本次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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