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2026-07-28 00:00:00

临州财采处〔****〕*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中屹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金额:***.**万元(*.*.*包)
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参与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中涉嫌政府采购违法一案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定性依据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当事人*: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栖霞中心社区绿地中央广场渭河街道****号****
当事人*: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西岔镇九龙江街****号*号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在本项目开标、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开展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比对发现,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附带的自身银行开户资质材料载明账户信息,与投标文件填报内容相互矛盾。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主动联络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私下协商获取企业资质资料、授权材料以及**数字证书,统一为不同主体编制投标文件、操作电子化平台上传投标资料参与竞争。
经核实,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事前对本次投标事项毫不知情,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主观合意。本次事件系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未经企业管理层研究、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私自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数字证书对外提供给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相关材料后,冒用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制作投标文件参与项目竞争。在文件上传环节,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操作上传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资料时,第一包、第二包文件上传失败,仅第三包投标文件成功提交至交易系统。综合全部电子痕迹、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确认,案涉供应商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均由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策划、集中制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依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标文件、评审记录、评标委员会核查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局全面考量各当事人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观动机、过错大小、违法实施环节、危害后果以及在违法链条中发挥的作用,严格遵循合法、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次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发起者、主导实施主体,主观违法意图明显,一方面擅自冒用其他企业信息填写投标资料,另一方面收集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文件、**数字证书,统一编制投标文件,刻意制造企业同台竞争假象,扰乱正常招投标竞争秩序。处理如下:
*、认定该公司参与本项目第一、二、三包的全部投标行为无效;
*、按照项目总预算金额***.**万元的千分之八予以罚款,罚款金额*****.*元(人民币贰万零柒佰元零捌角);
*、将该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与任何主体达成串通投标约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不知情,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但企业内部证照、** 数字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核心经营资料随意外流,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提供必要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处理如下:
*、认定该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行为无效;
*、按照项目总预算金额 ***.** 万元的千分之六予以罚款,罚款金额*****.*元(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贰拾伍元陆角);
*、将该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汪春花;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临夏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