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2026-07-2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秦州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天水市秦州区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服务中心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合作中路***号
项目名称:秦州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
标包编号:***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秦州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单位提起投诉。我单位依法予以受理。现就投诉人提出的*项投诉事项答复如下: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本案采购的环卫车辆属于需由供应商提供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尽可能明确了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和扣分标准,符合上述规定。在类似案例中,财政部门认定“招标文件中已经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性的重要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予以量化”。同时针对投诉人提交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号、****号两份裁决文书作为支撑其主张的证据,我局已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官方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专栏全面检索、逐一核实,财政部官方网站检索系统内无上述两份编号对应的投诉裁决公告、处理决定书及相关公示文件,无任何可查询、核验的官方原文,该两份公告信息无合法、真实的官方来源,举证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具备证据效力,本次审查不予采信、不予参考。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所有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技术白皮书,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及要求供应商和制造商共同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售后及技术服务不合理。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多类专业环卫车辆,设备专用零部件多、长期维保要求高,仅依靠投标经销商单方承诺难以充分保障全周期售后、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服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和制造商共同承诺提供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系基于本项目采购的环卫专用车辆属于定制化产品,旨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实际需要。该要求并未限定制造商品牌或型号,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从符合要求的制造商处获取相关材料,未构成对任何供应商的排斥或歧视。招标文件将制造商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设置为评审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技术白皮书为可替代的技术证明材料,未增设不合理投标负担;要求供应商与制造商共同作出售后承诺,系结合环卫设备运维特点设置的履约保障条款。投诉人提出的各项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证明、车辆检测检验报告,具备***或****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经核查,第三方检测报告要求系基于产品质量保障的实际需要设定,未限定检测机构,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歧视性情形;供应商主张的准备时长、投标成本问题不属于该项条款本身违法的法定依据,且投诉人同类诉求已有统一监管驳回案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交货时间畸短,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日交货期系采购人结合本地环卫运维实际统一设定的商务履约条件,面向全体供应商同等适用,不存在差别、歧视待遇;投诉人以定制生产周期、外地运输时长为由主张期限违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水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