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29
甘肃/陇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陇南-2026-07-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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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被投诉人 *(采购人):康县教育局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投诉人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第三人(中标供应商):康县飞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二、投诉受理情况

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关于 **** 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中央资金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中标结果的政府采购投诉书》。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在法定投诉期限内依法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受理条件,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正式受理。

受理后,我局依法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第三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全面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原始打分表、评审报告、开评标影像资料、质疑答复资料等全部项目档案,对投诉事项逐项核查、逐项认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及法律认定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依据招标文件量化评审标准打分,商务+技术分项无事实依据大幅扣减**.**分,无任何扣分事实依据,无扣分明细说明,评审行为严重违法

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技术明标(技术参数)、商务分项设置量化评审标准:技术明标区分核心参数与普通参数,指标需按要求配套提交相应检测报告、技术彩页等佐证资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按不满足处理;商务评分项针对售后服务、设计方案、产品性质等内容设置梯度评审标准,上述评审标准采购阶段已公开,平等适用于所有投标人。

经调取投诉人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打分记录表、专家书面扣分意见核查:

技术参数(技术明标):招标文件将项目技术指标划分为带■重要技术指标与一般技术指标。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评审标准:重要技术指标须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一般技术指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技术彩页、证明材料、官网截图等资料佐证投标参数,未提供或佐证材料不能体现对应技术参数的,按照不满足对应指标处理。

关于重要技术指标核查情况。本项目课桌桌椅设置*项重要指标、四人位套餐桌设置*项重要指标,合计*项重要技术参数。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了重要技术指标且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加盖厂家公章进行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一般技术指标对课桌椅、四人位餐座椅设置**项一般技术指标。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一般项提交的**项指标里**项仅在投标响应表内对参数进行文字应答,提交的技术彩页、官网截图等佐证资料中未载明对应的规格、材质、尺寸等关键技术信息,佐证材料不能证实其响应参数真实性。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逐项予以扣分。

商务部分:评标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细则,逐项审查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相关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方案存在明显缺陷。一是售后服务响应时效表述前后不一致,文件多处对故障响应、人员到场时限约定不统一,偏远区域处置时限仅模糊约定协商处理,未形成可落地、量化的执行标准;二是人员岗位规划不合理,存在岗位重叠、人员身兼数职情形,岗位职责交叉混杂,缺少岗位制衡机制,存在履约管理风险;三是售后保障体系不完善,仅设置单次入职培训,未建立服务考核、用户回访、问题复盘长效机制;报修渠道单一,未设立专属投诉通道,缺少乡镇线下服务网点布局规划;四是物资供应链管控缺失,方案仅提及售后备件保障,未对供货物流实施有效管控。

评标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文件参数逐项评审,所有扣分事项均与投标佐证材料存在的瑕疵一一对应,评审打分具备客观事实依据,不存在无任何扣分事实依据,无扣分明细说明,评审行为严重违法。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支持,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人报价显著高于我方,但商务+技术扣分少于我方,分差逻辑反常,横向评审未公平比对,评审公正性存疑。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开展评审。综合评分法项下价格、商务、技术各评审要素依据招标文件标准独立评审,现行法律法规未设定投标报价高低与商务、技术得分强弱存在强制对应关系,不能仅凭报价差距推定商务、技术分项得分应当形成对应差额。

经调取全部投标人投标文件、专家独立打分表、评标底稿核查,评标委员会全体专家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评审细则,对投诉人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响应材料逐项审查、独立打分。两家投标人虽经营同类产品,但投标文件在商务资料完整性、技术响应细节、佐证材料充分程度等方面客观存在响应差异,专家作出差异化打分具备对应的响应文件支撑,评审标准统一适用于所有有效投标人,不存在区别对待、倾向性评审情形。

投诉人以自身具备报价优势为由主张商务、技术分项分差不符合客观逻辑,属于主观推定,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评标委员会存在不公正评审行为。

根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公示未公示商务、技术各分项打分明细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不透明、评审行为有失公正;剥夺供应商的符合、申辩法定权利,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经核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要求中标结果公告载明中标候选人总得分,并未强制要求在对外中标公示中一并公开价格、商务、技术分项得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未中标供应商告知本人总得分与排序,并未设定必须向供应商逐一披露各项扣分明细、扣分理由的法定义务;评审专家打分细节属于评审保密信息。

同时,投诉人可通过质疑、投诉程序主张权利,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剥夺其法定申辩权利。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技术暗标”主观打分设置中本身就无明确缺陷梯度量化标准,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倾向性打分情形,评审标准不规范,涉嫌打分不公嫌疑。

经审查,本事项属于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异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后再就招标文件评分细则问题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作实体合法性评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评审打分、总分核算存在实质性计算错误;商务+技术得分尾数与招标文件最小扣*.*分规则冲突,综合得分逻辑矛盾;评审标准执行尺度不一、存在双重评审标准。同时主张自身报价最低理应作为基准价、价格分应当满分。

经核查,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对全部投标人得分开展复核,未查实存在评审计分错误。投诉人主张评审尺度不一、主观打分不规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结合技术、商务、价格等因素独立综合评判,独立打分,由系统汇总取平均值,打分逻辑合理严格。综合评分法并非最低价中标,仅以报价高低主张低价优质单位应当中选,缺乏法律依据。

另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材料后,调取相关评审资料针对投诉人分值异议逐项开展核查并作出答复,不存在核查流于形式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明细“商务部分”中“设计方案”*分评审因素与评分标准的量化指标设置不对应,评分因素满分与评标标准满分上线分值相互冲突,扣分规则存在累计扣分值突破分项总分值,分值逻辑自相矛盾的重大缺陷,违反综合评分法量化评审法定要求。

经核查:招标文件将“设计方案”分项设置满分*分,同时在评分细则中约定最优档次可得**分,两项分值相互矛盾;细则设置多项扣分条款,未设置下限约束,存在累计扣分后分值低于*分的逻辑漏洞。

上述情形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存在歧义、逻辑冲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同时本局核查全部投标人本项得分情况:虽然分值规则存在矛盾,但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统一适用**分打分标准,全体投标人适用同一套评审尺度;各投标人本项得分高低排序未因规则瑕疵发生改变,该瑕疵不足以动摇整体评审排名,缺陷不影响本次项目成交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一条项之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问题限期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在后续项目招标工作中严格规范评分细则编制,杜绝分值冲突、逻辑漏洞等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本项目成交结果不予撤销。

*、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部分投诉。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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