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7-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康泽鑫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洪路***号*号楼***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号路领亚工业园*号厂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康泽鑫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泽鑫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包*的技术参数【▲*】*要求“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该参数具备明显的排他性,实质排斥全部国产品牌,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该条款无技术必要性,跨品牌配套是行业成熟方案。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作为**的核心部件,跨品牌配套在医疗器械行业已有成熟的技术方案。众多整机产品通过****注册验证,其性能与兼容性均能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部件的兼容性有明确规范,整机厂商在注册时已对整机性能完成验证。并无任何强制性规定或权威证据表明,核心部件必须与整机为同一品牌才能保证设备质量、稳定性和图像效果。被投诉人在答复中虽以“兼容性更好”“售后更便捷”为由辩护,但并未提供任何实证数据证明“同品牌”必然优于“跨品牌”。该理由属于主观臆断,缺乏客观依据。*.该条款实质排斥全部国产品牌。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注册资料及市场公开信息,截至该投诉函提交之日,能够满足“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均为**同品牌”的国产品牌数量为零。被投诉人辩称“有*个及以上品牌的产品能符合要求”,这*个品牌系**、西门子、飞利浦等进口品牌。而国产品牌(包括联影、东软、安科、明峰、赛诺威盛、万东等)均无法满足该要求——这些国产品牌多采用全球化采购策略,球管、高压发生器来自第三方专业制造商(如万睿视、当立等),整机性能同样稳定可靠。该条款实质上构成了对全部国产品牌的全面排斥,将国产厂商排除在竞争之外。*.国内多个**采购项目因该条款被责令废标或修改。该条款并非首次出现,在国内多地**采购中已多次引发质疑、投诉,并被财政部门或采购人认定为不合理,充分证明该条款在实践中的排他性后果已被多次验证,并非如被投诉人所称“具备竞争性”。*.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禁止将“同一品牌”作为评审因素。针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所投产品核心部件为同一品牌制造商加分”条款,财政部国库司在官方咨询答复中明确:不可以。该答复的核心精神在于:将“同一品牌”作为评审因素,本质上是变相指定供应商或品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相抵触。本次采购项目的【▲*】*条款虽为“重要技术指标”而非“资格条件”,但其实际效果与直接指定品牌无异。*.需求调查缺乏代表性,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被投诉人辩称该参数“是经过编制组、论证组、专班专家多次讨论确定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代表性”的官方解读,根据政府采购专业机构的解读,“代表性”的核心含义是指:调查对象应能代表市场的主要力量,包括不同规模的供应商(大、中、小微企业)、不同技术路线的供应商、潜在的主流品牌供应商等。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对象既包括大企业(核心部件自产企业),也包括小企业(专业化集成企业)。被投诉人仅调查了**、西门子、飞利浦等进口自产企业,未将任何采用跨品牌方案的国产品牌(其中包含中小微企业)纳入调查范围,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不能证明该条款的合理性。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包*的技术参数中,“球管阳极散热率≥*******/***的得*分”的参数设置不合理,具备排他性。事实依据:*.技术标准偏离行业主流。目前主流的**排**,如*****、飞利浦********、赛诺威盛等,其球管散热率均***********之间。将*******/***设置为满分标准,缺乏明确的临床或技术理由支持。经查询全国范围内多个省级**集采项目的散热率要求,基本集中在***********/***区间,本次采购项目将满分门槛设为*******/***,偏离行业主流标准。*.存在品牌倾向性。根据市场调研及设备制造商公开技术资料,*******/***的散热率仅为个别品牌(如联影医疗)部分**排**型号的技术规格,并非行业通用标准。该参数的设置偏离了行业普遍遵循的*******/***或*******/***的主流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特定品牌的竞争优势,限制了其他符合主流技术标准厂商的公平参与权。作为投诉人,该公司无法通过合理公开渠道查找到*******/***这一具体数值在全国其他类似招标文件中被普遍或广泛设置的证据,这进一步印证了该参数的设置存在品牌倾向性。*.重复设置,边际价值低。招标文件已对“单个球管阳极热容量”设置了重要技术指标(≥*****)。在热容量足够大的前提下,散热率的边际临床价值已被显著覆盖。设置过高的散热率要求属于过度追求非核心指标,与采购项目的实际临床需求不相适应。*.被投诉人的答复不能成立。被投诉人辩称该参数“是经过编制组、论证组、专班专家多次讨论确定的”,但未提供任何市场调研数据或临床必要性论证报告。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有明确的依据,不能仅以“专家讨论”为由规避合理性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伟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中标供应商为安科公司。华伟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康泽鑫盛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康泽鑫盛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响应要求”规定“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所提供采购包*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该采购包的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根据以下统一标准进行评分,技术参数完全响应的为满分**分。评标委员会评分标准如下:(*)标注‘★’号为设备必备配置要求,投标人若不满足,按无效标处理(共计*项);(*)标注‘【▲×】’号为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计**分)。【注: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按负偏离进行评审。此项符号‘×’表示顺序编号,如‘【▲×】’为【▲*】、【▲*】....。】”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包*针对“二、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
本次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上海诚泰仁合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西门子”;福建九州通康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飞利浦”;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国药影像”。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技术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上述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材料响应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球管、高压发生器、探测器属于**的核心部件,球管是**设备中产生*射线的源头,球管性能直接影响**图像的质量,稳定而精确控制的球管能够保证产生高质量的*射线,从而获得清晰、准确的**图像,有助于对病变进行准确诊断。高压发生器为球管提供稳定的高电压,是保证*射线强度和能量稳定的关键。球管和高压发生器共同构成*射线系统。探测器用于接收穿过人体的*射线信号并转化为电信号或数字信号,探测器及组件组成采集系统。采购文件要求“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保证成像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稳定、可靠,保证**扫描的稳定性和图像质量,提高诊断精确度;是为了保证*线功率的精准控制、合理剂量下的高质量图像获得,避免辐射量过高或过低,影响诊断及造成不必要损伤;为保证售后服务体系更加便捷高效,减少对临床诊疗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因此,采购文件要求“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球管、探测器和高压发生器在设计和制造时是否遵循同一品牌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经过严格测试和优化,相互之间的兼容性是否更好,在信号传输、数据采集和处理等方面是否能够高效协同工作;考察设备厂家是否能够提供高效的售后服务,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满足“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技术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显示有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参与投标并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因此,采购文件规定“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为同一品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上述规定“具备明显的排他性”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参数”规定“在球管和高压参数中球管阳极散热率≥*******/***的得*分……”。
本次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上海诚泰仁合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西门子”;福建九州通康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飞利浦”;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国药影像”;上海融智开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联影”;赛诺威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赛诺威盛”。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技术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上述五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材料响应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评审因素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散热率高的球管能快速将阳极靶面产生的热量散发出去,扫描间隔期间能更快冷却,降低阳极靶面的热应力。采购文件要求“球管阳极散热率≥*******/***”有利于避免阳极温度过高导致靶面熔化、变形或损坏,从而支持设备在连续扫描模式下稳定运行,减少等待时间,提升临床检查效率,同时减少材料疲劳和磨损,延缓球管性能衰退,延长球管的使用寿命。因此,采购文件设置“球管阳极散热率≥*******/***”,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球管阳极散热率是否能够满足急诊、批量检查等场景需求,是否能够提高设备周转率和临床检查效率,以及是否能够降低设备维护成本和更换频率,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满足“球管阳极散热率≥*******/***”技术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显示有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参与投标并满足上述评审因素要求。因此,采购文件规定“球管阳极散热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上述规定“具备排他性”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