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7-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康泽鑫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康泽鑫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泽鑫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豪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此次招标采购包*、*、*中的商务项“异常低价审查”要求存在不合理情形,涉嫌“对内定中标人”的保护。事实依据:*.针对同类高端医疗设备(*.****与*.****)设置**%与**%两种悬殊的启动阈值,缺乏客观数据支撑,实质上限缩了市场竞争,可能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中称,“*.**与*.****设备的技术层次和市场情况均不相同”因此设置不同标准。然而,*.****作为更高端设备,其技术壁垒更高,核心硬件部件(如磁体、射频系统)在整机成本中的占比相对较小,而研发、软件及系统集成等非硬件成本占比较大,其报价波动空间通常更大。相比之下,*.****的成本高度集中于硬件部件,核心硬件占比更高,报价刚性更强。在此背景下,采购人对高端设备(*.**)设置极为宽松的**%审查门槛(即不低于均价**%即视为正常),而对低端设备(*.**)设置更为严苛的**%门槛,形成了明显的“标准倒挂”,与基本的市场成本逻辑相悖。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采购人对不同包组设定了完全不同的比例,恰恰说明该量化标准具有可调整性。*.“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提交“*份及以上”同型号产品中标/成交价格证明的时限要求过于严苛,不符合大型医疗设备的市场销售周期实际,具有不合理的排他性。磁共振设备属于大型固定资产,并非快消品。其销售周期长、单台价值高。对于很多厂商,尤其是非头部厂商或代理商,在连续**个月内获取“*份及以上同型号真实中标/成交价格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该条款利用“证明材料”作为资格审查的软门槛,使得缺乏近一年成交记录的优秀供应商,如新产品推广、特定区域的新进入者直接被排除在“合理报价”认定之外,或者被迫面临极其苛刻的审查程序。《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强制规定必须提供“**个月内”的证明材料,更未规定必须提供“*份”以上。该要求远超政策文件要求的“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范畴,属于未经科学论证的自我创设标准,超越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审查范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信豪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及“更正原因:修改采购文件”;于****年*月*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更正事项:采购公告”及“更正原因: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投诉答复通知书》{****}第***号通知,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投诉人康泽鑫盛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信豪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出质疑,信豪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康泽鑫盛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开标。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价”中“*.*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项下异常低价审查部分针对“异常低价审查”项目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结合本项目(采购包)实际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及以上****包*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及以上****包*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及以上****包*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即**及以上****包*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及以上****包*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即**及以上****包*响应报价<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启动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提交书面说明及完整、可核验的证明材料,对报价合理性作出合理解释。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产品全成本明细测算(含核心部件采购成本、制造成本、运输安装成本、税费、售后服务及维保成本、原厂质保承诺对应成本)、投标人出具的原装正品供货承诺及成本真实性证明、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同型号产品的*份及以上真实中标/成交价格证明(价格证明包含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注:投标报价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请投标人自行提前准备所应提供的材料。评标委员会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对同型号设备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完整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报价具备真实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报价异常且无法合理解释,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同型号设备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注:如有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采购包*:综合评分法”项下异常低价审查部分针对“异常低价审查”项目规定与前述采购包*关于“异常低价审查”的规定基本一致。“采购包*:综合评分法”项下异常低价审查部分针对“异常低价审查”项目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结合本项目(采购包)实际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及以上**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及以上**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及以上**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即*.**及以上**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及以上**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即*.**及以上**响应报价<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启动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提交书面说明及完整、可核验的证明材料,对报价合理性作出合理解释。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产品全成本明细测算(含核心部件采购成本、制造成本、运输安装成本、税费、售后服务及维保成本、原厂质保承诺对应成本)、投标人出具的原装正品供货承诺及成本真实性证明、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同型号产品的*份及以上真实中标/成交价格证明(价格证明包含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注:投标报价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请投标人自行提前准备所应提供的材料。 评标委员会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对同型号设备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完整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报价具备真实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报价异常且无法合理解释,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自投标截止时间前** 个月内同型号设备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注:如有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省卫健委根据市场调查报价及政府采购网查询的相关设备历史成交记录,将“**及以上**包*”“**及以上**包*”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设置为**%,将“*.**及以上**”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设置为**%未违反上述文件规定,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人主张“针对同类高端医疗设备*.** **与*.** **设置**%与**%两种悬殊的启动阈值,缺乏客观数据支撑”并据此主张“实质上限缩了市场竞争,可能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并结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规定“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同型号产品的*份及以上真实中标/成交价格证明”将时间限定为**个月,是考虑到行业受近期市场或外部环境影响导致原材料成本可能发生变化以及近来各地集采对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等因素,避免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价格数据的时效性,客观反映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将价格证明设置为*份是考虑若只要求单一成交记录不足以客观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市场行情,选择*份材料来佐证该价格属于常态化正常的可持续的报价情况。因此,招标文件设置上述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产品当前真实的市场价格,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避免出现供应商报价过低,从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上述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规定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另外,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品牌供应商满足“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同型号产品的*份及以上真实中标/成交价格证明”规定的佐证材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其次,供应商的报价属于供应商的投标策略,供应商可以基于自身经营情况及投标产品情况合理选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上述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的规定并未要求所有供应商均需要提供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只有供应商报价过低,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时,供应商才需要提供上述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主张非头部厂商或代理商“在连续**个月内获取‘*份及以上同型号真实中标/成交价格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并据此主张“缺乏近一年成交记录的优秀供应商,如新产品推广、特定区域的新进入者直接被排除在‘合理报价’认定之外,或者被迫面临极其苛刻的审查程序”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主张“此次招标采购包*、*、*中的商务项‘异常低价审查’要求存在不合理情形,涉嫌‘异常低价审查’的保护。”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