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租赁服务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2026-07-28
浙江/丽水 招标采购
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租赁服务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浙江/丽水-2026-07-28 00:00:00
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租赁服务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来源: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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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租赁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租赁服务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每年******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是公安专属功能布局无法替代。该场地经近**年使用和专项改造,已形成适配基层公安治安管理、案件办理、接处警、群众服务的标准化布局,办案区、涉密档案室、安防系统、政务内网、办事动线等均满足公安执法勤务专属要求。若更换场地,新址需从零开展全套标准化改造,施工周期长,将直接导致执法办案、窗口服务中断,存在治安管理管控缺位、群众办事不便等风险。二是前期财政投入将形成沉没损失。分局投入的***余万元改造资金均用于场地固定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依附不动产无法迁移。若另行选址,前期全部改造投入将作废,且新场地需再次投入大额资金进行改造升级,大幅增加行政运行成本,无法保障原有服务配套一致性。经专家组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如下: 专家组一致认定,本项目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情形:一是项目为特殊公共服务类采购,因公安履职的特殊要求,只能从原供应商采购,契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二是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要求,需持续续租原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联 系 人:李群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号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部

联 系 人:陈红梅

监管部门电话:************

传 真:/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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