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关于“杭埠河航道综合开发工程前期工作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提问回复的通知
2026-07-28
安徽/六安 变更澄清
【舒城县】【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关于“杭埠河航道综合开发工程前期工作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提问回复的通知
安徽/六安-202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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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埠河航道综合开发工程前期工作及勘察设计
|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 |
| 信息来源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舒城县分中心 | 项目所在地 | 舒城县境内 |
| 信息发布时间 | ********** **:**:** | 浏览次数 | * |
标段信息*****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方式 | 估算价(万元) |
| * | ******************* | 杭埠河航道综合开发工程前期工作及勘察设计 | 公开招标 | ****.* |
澄清与修改公告信息
关于“杭埠河航道综合开发工程前期工作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提问回复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各潜在投标人对杭埠河航道综合开发工程前期工作及勘察设计(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提问回复如下:
问题:招标文件中:第*.*条联合体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超过 * 家。本项目水运工程设计内容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方人员。本条内容表述“本项目水运工程设计内容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中“负责”是否可以理解为“联合体牵头人可以承担本项目水运工程中航道工程或码头工程或航道工程和码头工程设计工作”。条款歧义存在合规风险,澄清后消除审计隐患,原条款“水运工程设计内容”语义模糊。
回复: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联合体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超过*家。本项目水运工程设计内容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方人员。”现修改为“*.*联合体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超过*家。本项目水运工程中航道工程和码头工程设计工作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方人员。”。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变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更正信息所带来的一切责任。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舒城县港航服务中心
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
****年*月**日
澄清与修改文件信息
| 电子件名称 | 电子件列表(点击查看) |
| 澄清与修改公告 | 杭埠河航道综合开发工···变更公告.*** |
| 澄清与修改公告附件 | 无 |
| 澄清与修改后招标文件 | 无 |
| 澄清与修改后招标文件正文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