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净财采决〔2026〕2号)
2026-07-28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净财采决〔2026〕2号)
吉林/长春-2026-07-28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年慧泽高中电子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号*号楼

被投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梅街*号政务服务中心*楼***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东方智多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朝阳路**号*号楼*层①*****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专属软件版本号定向指向希沃(*****)品牌,设置排他性条款,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技术负偏离限制条款标准严苛,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评标办法部分评审条款设置不合理,存在主观裁量空间、变相设置竞争门槛。

投诉事项*:将 ***/****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正偏离加分前置条件,设置不合理投标壁垒。

投诉请求:

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事实认定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答复的相关说明等投诉事项有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一)电子设备类**.※**寸交互智能平板套装****”部分的技术参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投诉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智慧黑板套装*三、教学白板软件**、*、*、*”部分的技术参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投诉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智慧黑板****”部分的技术参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投诉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部分的货物名称设置存在不合理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一)电子设备类**.※**寸交互智能平板套装*、**、***、***”;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智慧黑板**、*、**、***、**”;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互动录播电脑主机**、**、***、***”;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全彩显示屏边屏**、*、*、*”;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全彩显示屏边屏*三、接收卡**、*”;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阅卷系统*一、基础题库**;十二、智能批改**、*、*”;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货物参数***.课堂观察**算力模块***、**”部分的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存在不合理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二、偏离要求”部分的条款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五、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技术标部分*(*)”以及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五、评审标准**.详细评审**.*.*商务标部分*(*)”部分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五、评审标准**.详细评审**.*.*商务标部分*(*)(*)”部分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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