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书
2026-07-28
新疆/阿勒泰 质疑投诉
阿勒泰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书
新疆/阿勒泰-2026-07-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年环卫车辆更新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培中路**号航天佳苑

被投诉人*嘉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吉木乃街红石区*号花园邻里中心*栋*层*号***室

被投诉人*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阿勒泰市团结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嘉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年环卫车辆更新项目(一标段)”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质疑,****年*月**日代理机构回复质疑,该公司不服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于 ****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于**** 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在中标前提供服务车辆不合理。
投诉事项*: 本项目要求提供环保清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培训方案”均已被拆分为多个具体的子评审因素,并明确了各子项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缺陷”的认定标准已实现客观化,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有裁量权。“缺陷”指出的情形均为客观事实判断,评审专家只需对照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审查即可认定,无需依赖主观判断。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 经核实,要求供应商在投标阶段提供拟投入车辆、人员、工器具等信息,是评审委员会判断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估其售后服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的必要依据,并非要求其在中标前就完成所有车辆的购置和调配,未对供应商参与投标构成不合理的限制。售后服务方案评审项中提及的“车辆”、“拟投入车辆”,是为保障本项目售后维修、巡检、应急处置等服务而需配置的服务保障车辆,属于履约保障资源,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资源,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合理规划和承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号)相关规定,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环保清单,是符合强制性环保达标要求,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法定前提,并且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经销商作为投标人,完全有能力和义务确保其拟投产品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获取制造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是经销商正常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也是其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体现。这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范畴,而非采购文件对经销商设置的“身份歧视”。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勒泰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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