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2026-07-27 00:00:00
投诉人: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吉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塔河县教育局****年营养餐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复核程序违法,错误采信工信局证明材料认定企业规模;黑龙江吉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构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营业收入,虚假填报小型企业,违规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代理机构据此维持第一候选人资格明显违法。
(二)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履行复核调查义务,仅以书面承诺驳回关联关系质疑;黑龙江吉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关联承诺内容虚假,三剑客法人李益民多家关联企业交叉任职,不符合中小企业优惠适用条件。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向漯河市源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函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漯河市源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调查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情况的复函》“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复函内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河南三剑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剑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三剑客奶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小型企业。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优惠适用条件,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