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27
黑龙江/黑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龙江/黑河-2026-07-27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嫩江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吉林省辉弘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以北一克拉君顶国际****号**

被投诉人*:嫩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墨尔根大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佳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深圳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嫩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图书及数字化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被投诉人将谈判文件发出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之日压缩至最低限度,实际可用准备时间严重不足,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被投诉人接受联合体响应,但采购内容涉及图书和数字化设备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在极短时间内客观上要求供应商必须组建跨行业联合体才能参与,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大量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实质性条款(★号条款),与压缩等标期和跨行业联合体的要求相互叠加,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系统性排斥。

(四)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缺乏具体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组成联合体,是否组成联合体,由供应商自主决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为图书馆一体化配套建设,图书、智慧借阅设备、软件系统需同步配套交付、同步安装调试、同步完成整体验收,两类标的物存在配套关联性,统一打包采购有利于项目整体交付、统一售后运维、降低采购管理成本,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的规定。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采购文件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表要求投标人仅对**种图书提供样书封面图,版权页和书内第**页的图书扫描件,并非投诉人理解的对全部图书提供样书封面图,版权页和书内第**页的图书扫描件。要求提供样书样书封面图、版权页、图书内页旨在验证图书是否是正规出版社出版,属于行业常规核验手段。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采购文件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是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想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情形。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黑财采〔****〕**号)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标的所有技术参数应全部设置为★号条款。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关于保证金中“谈判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的相关规定。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证,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填写本国产品标准声明函,系落实国家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政策的要求,格式模板已在采购文件中给出,并不影响供应商对此项内容的编制。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嫩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山东方达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