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长复终决字〔2026〕243号】
2026-07-24
安徽/合肥 质疑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长复终决字〔2026〕243号】
安徽/合肥-2026-07-24 00:0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安徽/合肥-2026-07-24 00:00:00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长复终决字〔****〕***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复终决字〔****〕***号
申请人:任某付。
被申请人: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
负责人:傅世宝,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年*月**日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长 丰 县 人 民 政 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