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2026-07-27 00:00:00

广财决〔****〕*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广河县学前教育设备购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安北三街**号
被投诉人:广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马应发
地址:广河县二号统办大楼
被投诉人:甘肃博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俊明
地址:临夏市城南街道新华街永康路*号
一、投诉情况
被投诉人广河县教育局发布的“广河县学前教育设备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甘肃博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月**日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我局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认为本次中标供应商西安智体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不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
*、投诉人认为本次中标供应商西安智体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具备强制性产品生产资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基于以上两项投诉事实,投诉人请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取消中标资格并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核查认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幼教资源配套软件由四川锦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标供应商西安智体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集成供应商,其不直接从事出版物批发及零售经营活动。在资源生产厂家具备出版资质的情况下,亦不强制要求集成供应商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设备“留样柜”制造商山东省凌峰厨业有限公司不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强制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纳入***强制认证范围的制冷设备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冰箱、食品冷冻箱,该目录强制范围限定于家庭日常使用场景的制冷器具。本项目采购设备为幼儿园食堂专用食品留样柜,设备定位为商用,用于食堂食品留样储存,不属于家庭使用场景,产品归类为商用制冷储藏柜,不属于目录****界定的“家用电冰箱”范畴。
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未将商用厨房冷藏留样柜列入强制***认证品类。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无证据表明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四、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广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广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