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2026-07-27 00:00:00


临州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临夏州人民医院数字化血管造影*射线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夏州人民医院数字化血管造影*射线系统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当事人*(采购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南滨河路***号
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华然碌丰工程项目咨询 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刘临路百益 *区******商铺*楼***室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甘肃品钰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 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西津西路*** 号兰州中天健广场*号楼***室
当事人*(投标供应商):甘肃玖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崖川村***号(鑫邦嘉仓储物流园*幢*号楼*层***室****号)
当事人*(投标供应商):甘肃润康同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栖霞中心社区绿地中央广场渭河街****号****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对“临夏州人民医院数字化血管造影*射线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的举报进行核查。处理过程中,一并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一)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的“五、技术要求”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技术参数要求单独或共同作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脱离临床实际需求与行业通用技术标准,数值规格罕见,并非基于项目具体特点、实际临床需要或合同履行之必要,人为制造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证明举报事项*所涉参数要求分别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产品能够满足,前述要求不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有三个品牌产品能够同时满足该事项所涉全部参数要求,前述要求整体不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该事项所涉参数要求并非“*”号重要参数,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故认定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设置的付款方式极为苛刻,中标供应商需要为价值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设备承担从生产、供货、安装、调试直至最终验收的全额垫资成本,同时还需冻结合同总价**%的资金作为保函,付款周期覆盖了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及漫长的验收等待期,且验收合格后仍需扣押**%的保函长达一年,这种“零预付款+验收后付全款+长期保函”的模式,不合理地加重了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可能直接导致中小企业因无法承受资金压力而放弃投标,变相提高了参与投标的门槛,构成以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的“四、付款方式”规定:“(*)本合同不预付货款。(*)供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时需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价**%的银行保函。(*)供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成后,经需方(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由采购人支付***%的合同货款。(*)验收合格一年后采购人向供方退还银行保函”、“五、履约保证金”规定:“是否收取:不收取”,前述所涉合同总价**%的银行保函,在验收合格前性质上应属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实质转为质量保证金,但招标文件却规定该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存在规定前后矛盾的情形,且前述内容未明确具体付款时限、未约定银行保函逾期退还违约责任、变相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该举报理由成立;关于不预付货款、银行保函提交比例的规定,系采购人为保障项目落地、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举报理由不成立。故认定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培训方案”主观评分项分值占比畸高,且描述模糊,缺乏客观、量化的评判依据,高度依赖于评审专家个人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空间过大,难以有效约束,极易导致评审结果的随意性和不公正,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违背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尽可能量化、细化的原则;此外,“技术响应”、“产品配置、后期使用成本、维护”评分项存在重复评审情形,均将“投标产品技术性能”作为评审因素,导致这一评价要素进行了两次计分,影响评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培训方案”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已划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相应区间,评标委员会按照前述评分项内容并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将不能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缺乏明确评判标准、评审主观判断范围过大的情形,且分值权重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举报理由不成立;但前述评分项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该举报理由成立;另外,“技术响应”、“产品配置、后期使用成本、维护”评分项均将“投标产品技术性能”作为评审因素,致使同一评价要素被重复计分,存在重复评审的情形,该举报理由成立。故认定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所涉《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中的格式条款违法剥夺供应商的法定质疑投诉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规定:“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并承诺参与投标后不再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提出质疑或异议”,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未设置“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后,即便符合法定质疑投诉条件,也无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的限制性规定,符合法定质疑、投诉条件的供应商依法享有针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救济权利,该权利不因招标文件的事先约定予以排除、限制,因此该举报事项所涉招标文件内容属无效条款。故认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业绩要求设置偏离考察重点,局限于“投标人”自身业绩,忽视了产品制造商实力这一核心要求,未能真实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类似业绩”评分项规定:“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个得*.*分,满分*分,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前述评分项仅认可投标人具有的类似项目业绩,排斥生产厂家未直接参与而系委托代理商参与投标活动的情形,未将该类生产厂家类似业绩纳入评审计分范畴。故认定举报事项*成立。
(二)监督检查事项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入评审打分环节供应商的答复材料、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结果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所采标的为医用血管造影*射线系统,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及所投前述产品制造商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证应当具有相应的种类和范围;但中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甘肃玖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润康同创商贸有限公司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时均不具备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前述供应商投标应无效,该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足三家。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举报事项*、*部分成立,举报事项*、*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鉴于监督检查事项影响中标结果,该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采购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与甘肃品钰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华然碌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