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2026-07-27
甘肃/临夏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甘肃/临夏-2026-07-27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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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财采处〔****〕*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栖霞中心社区绿地中央广场渭河街道****号****

当事人*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西岔镇九龙江街****号*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甘肃新供销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号阳

光大酒店**层****室

相关方*:临夏州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滨河南路***号

相关方*:甘肃金宸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号

一、案件来源

本局收到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关于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一、二、三包(二次)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情况的通知》。线索反映,该项目*家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内容高度雷同、基础信息错乱等重大异常情形,存在串通投标违法嫌疑。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交易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政府采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本局依法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核查程序,对临夏州医院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开展全面调查取证。

二、调查核实情况

在本项目开标、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开展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比对发现,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甘肃新供销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填报的银行账号、公司成立日期完全一致,全部填写为甘肃新供销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信息。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附带的自身银行开户资质材料载明账户信息,与投标文件填报内容相互矛盾。

经调查,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擅自摘抄、填写甘肃新供销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造成投标文件基础信息失真,试图干扰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同时,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主动联络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私下协商获取企业资质资料、授权材料以及**数字证书,统一为不同主体编制投标文件、操作电子化平台上传投标资料参与竞争。

经核实,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事前对本次投标事项毫不知情,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主观合意。本次事件系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未经企业管理层研究、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私自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 数字证书对外提供给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相关材料后,冒用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制作投标文件参与项目竞争。在文件上传环节,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操作上传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资料时,第一包、第二包文件上传失败,仅第三包投标文件成功提交至交易系统。综合全部电子痕迹、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确认,案涉供应商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均由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策划、集中制作。

三、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依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标文件、评审记录、评标委员会核查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局全面考量各当事人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观动机、过错大小、违法实施环节、危害后果以及在违法链条中发挥的作用,严格遵循合法、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现作出如下监督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

(一)甘肃颢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次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发起者、主导实施主体,主观违法意图明显,一方面擅自冒用其他企业信息填写投标资料,另一方面收集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文件、**数字证书,统一编制投标文件,刻意制造企业同台竞争假象,扰乱正常招投标竞争秩序。处理如下:

*、认定该公司参与本项目第一、二、三包的全部投标行为无效;

*、按照项目总预算金额***.**万元的千分之八予以罚款,罚款金额*****.*元(人民币贰万零柒佰元零捌角);

*、将该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甘肃新供销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现有全部证据无法证实该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意思联络,未参与标书制作、信息冒用等任何违法操作,不存在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三)甘肃科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与任何主体达成串通投标约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不知情,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但企业内部证照、** 数字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核心经营资料随意外流,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提供必要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处理如下:

*、认定该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行为无效;

*、按照项目总预算金额 ***.** 万元的千分之六予以罚款,罚款金额*****.*元(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贰拾伍元陆角);

*、将该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缴款事项与权利告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足额缴入指定财政罚没账户。逾期不履行缴款义务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不得因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拒绝履行本决定。

临夏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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