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肃州区2026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A包))
2026-07-27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肃州区2026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A包))
甘肃/酒泉-2026-07-27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包))
【信息发布主体:肃州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肃财监〔****〕**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包)”(项目编号:***********〔****〕****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包)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元

当事人*(采购人):肃州区民政局

地址:肃州区西大街*号

当事人*(代理机构):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肃州区酒金东路***号

我机关依法对*月**日收到的对“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包)”采购文件的相关举报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第**页商务标评分中,第*项(*分)要求提供产品多角度彩色图片,并根据“清晰、花色鲜艳”等主观描述打分;第*项(*分)要求提供合格证清晰照片。举报人认为该条款评审因素无客观量化标准,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无关,构成歧视性条款。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等,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分要求提供产品图片,并按“清晰、花色鲜艳”等主观描述进行打分,未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标准,赋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图片美观度与项目核心履约能力缺乏直接关联。该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技术需求设置固定纤维配比、过度具象外观版型工艺条款中,对棉衣、棉裤、保暖内衣等设定了固定的纤维成分比例(如“面料/里料***%聚酯纤维”),并对口袋、版型、鞋头造型等外观工艺作了过度具体的限定。举报人认为此举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指向特定产品,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等,本项目旨在保障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过冬需求,招标文件设定纤维配比及外观工艺条款,系基于保暖、耐用、生活需要等实际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条款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上所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反映的问题*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违法。认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标部分关于“产品实拍图片”(*分)和“合格证照片”(*分)的评分条款违法。

*.责令修改并重新采购责令采购人肃州区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立即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应聚焦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等与项目质量相关的客观因素,并确保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待招标文件依法修改完毕后,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上报整改报告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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