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7-27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肃财监〔****〕**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包)”(项目编号:***********〔****〕****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包)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元
当事人*(采购人):肃州区民政局
地址:肃州区西大街*号
当事人*(代理机构):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肃州区酒金东路***号
我机关依法对*月**日收到的对“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二次)(*包)”采购文件的相关举报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第**页商务标评分中,第*项(*分)要求提供产品多角度彩色图片,并根据“清晰、花色鲜艳”等主观描述打分;第*项(*分)要求提供合格证清晰照片。举报人认为该条款评审因素无客观量化标准,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无关,构成歧视性条款。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等,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分要求提供产品图片,并按“清晰、花色鲜艳”等主观描述进行打分,未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标准,赋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图片美观度与项目核心履约能力缺乏直接关联。该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技术需求设置固定纤维配比、过度具象外观版型工艺条款中,对棉衣、棉裤、保暖内衣等设定了固定的纤维成分比例(如“面料/里料***%聚酯纤维”),并对口袋、版型、鞋头造型等外观工艺作了过度具体的限定。举报人认为此举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指向特定产品,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等,本项目旨在保障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过冬需求,招标文件设定纤维配比及外观工艺条款,系基于保暖、耐用、生活需要等实际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条款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综上所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反映的问题*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违法。认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标部分关于“产品实拍图片”(*分)和“合格证照片”(*分)的评分条款违法。
*.责令修改并重新采购。责令采购人肃州区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立即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应聚焦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等与项目质量相关的客观因素,并确保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待招标文件依法修改完毕后,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上报整改报告。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