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6-07-2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一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金东区两镇一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一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企业地址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艺海北路***号*楼
五、基本情况
金东区两镇一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项目(编号:*******************************************)在评审过程中,浙江浙达水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一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金妍运(身份证号:******************).
六、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惩处;鉴于供应商首次违法,且已认识相关错误,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项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一)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壹拾元整(*****元)。
(二)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联系人:采监科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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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