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6-07-27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杭州-2026-07-27 00:00:00

桐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桐庐县中医院保安服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天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大奇山路**号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号锦盛大楼*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拱卫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网云街***号威新曦地科创中心**幢**层****室

五、基本情况

浙江天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年桐庐县中医院保安服务(编号:*********************,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条款“拟派消控员:(*分)”的评审因素为“①年龄**周岁以内,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颁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及以上证书的,一个得*分,最多得*分”,不包括学历证明材料。投诉人提供了其拟派的*名消控员陈某丽、张某丽、张某军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消控设施操作员中级证书扫描件和近三个月内缴纳的社保证明,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名消控员仅提供身份证、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证书、社保缴费凭证,未提供任何学历证明材料,未达到招标文件统一备注规定的佐证材料完整提交要求,评标委员会据此不予计分有明确文件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就前述评审条款的打分(*分)应予调增*分,投诉人最终得分应予调增。评审报告载明,杭州拱卫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一,且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二。投诉人最终得分调增*分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据此,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年桐庐县中医院保安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桐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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