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7-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州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空调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
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号教育大厦
被投诉人*: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伊州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空调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伊州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空调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主要内容:评审专家以“未提供单独工期承诺书”为由,对投诉人作出投标无效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五项第*条“本项目为确保工期,故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作出承诺,承诺格式自拟须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因投诉人未单独提供工期承诺书,被评审专家作出投标无效决定,投诉人认为本次评标增设废标条件,剥夺了投诉人的公平投标权利。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对“工期作出承诺”,未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单独的工期承诺书,否则投标无效”,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作出进度管控总体承诺,且该承诺中包含了具体的工期安排,实质上已经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