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6〕17号)
2026-07-27
广西/南宁 质疑投诉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6〕17号)
广西/南宁-2026-07-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南宁市防洪堤防洪抢险物资及设备储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单元****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江北大道凌铁段**号

被投诉人*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号松宇时代****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度南宁市防洪堤防洪抢险物资及设备储备采购
项目编号:***********************
采购人: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
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年*月**日

中标供应商:广西安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涉嫌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结合专家小组论证意见:
一、为保障项目质量,考量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服务保障能力择优选择供应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采购人针对投诉人质疑所作的答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以及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南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