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财政局关于182团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7-27
新疆/北屯 质疑投诉
北屯市财政局关于182团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北屯-2026-07-2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采购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团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

二、采购日期:****年**月**日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党政办公室

*、地址:新疆福海县一八二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第十师北屯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师审移〔****〕*号),反映***团党政办公室在“***团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规避分散采购程序的问题。经初步核查,该线索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年*月**日正式立案。****年*月**日,我局调查人员在财政局三楼会议室,对当事人***团党政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连山(团平安办科员)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调查人员审阅了审计移送的《审计取证单》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经查,****年,***团党政办公室实施的“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万元。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兵财库〔****〕**号)规定,团(镇)货物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该项目已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应当实行分散采购并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当事人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未按法定方式实施采购,实质上规避了政府采购程序。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对上述违规事实均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师审移〔****〕*号)、《询问笔录》、《审计取证单》、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五、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六、处罚结果

对***团党政办公室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团给予处分,予以通报。

七、处罚日期

****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北屯市财政局

*、联系人:北屯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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