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质疑结果公告
2026-07-27
福建/南平 中标结果
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南平-2026-07-27 00:00:00

*************** ****/*/** *:**:** ********************** 福建省政和同心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 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福建鑫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存在以下不当情形:一、被申请人已认定第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内编制说明与计价表格暂列金数据不一致情况属实。申请人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暂列金数据为******元,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暂列金数据为******元,情况属实。

二、出现上述情况是申请人在本项目第三人未发布针对暂列金的更正公告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分别点对点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导致申请人因暂列金不一致的原因被“予以废标”


申请人参与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活动,于****年*月**日参与开 标。因对中标公示结果不服,申请人于****年*月*日依法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招投标投诉,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于****年*月**日作出《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 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招标文件截取、专家废标情况说明、答疑补充通知、变更公告、招标人暂停中标公示、异议回复、《关于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回复的函》、政和县住建局调取材料的函等材料。福建鑫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标文件投标截图函、《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投诉书、相 关法律依据、异议函、《关于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 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回复的函》等材料。
异议处理 ********** **:**:** ********** **:**:**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申请人参与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活动,于****年*月**日参与开 标。因对中标公示结果不服,申请人于****年*月*日依法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招投标投诉,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于****年*月**日作出《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 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招标文件截取、专家废标情况说明、答疑补充通知、变更公告、招标人暂停中标公示、异议回复、《关于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回复的函》、政和县住建局调取材料的函等材料。福建鑫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标文件投标截图函、《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投诉书、相 关法律依据、异议函、《关于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回复的函》等材料。 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已明确认定第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内编制说明与计价表格暂列金数据存在不一致(编制说明******元,***文件******元),这一事实认定是准确的。但该不一致的存在,并不能免除投标人依法依规编制投标文件、确保自身投标文件内部一致性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发现不一致后,未向招标人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澄清,而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金额进行填报,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废标条款适用准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节第*.*.*条明确规定:“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不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澄清程序,适用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且以该错误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为前提。而本案中,申请人投标文件中暂列金填报不一致,直接触及了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不属于可以通过澄清补正的范围。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编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 决定如下: 维持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和经济开发区污水零直排*松源垄、母垄至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松溪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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