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转让五辆生产经营用车
2026-07-24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转让五辆生产经营用车
天津-2026-07-24 00:00:00
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转让五辆生产经营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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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车辆类
资产类别
海南省 三亚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姜林珍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转让五辆生产经营用车
资产类别 车辆类 标的所在地 海南省三亚市
评估机构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质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并严格遵守踏勘有关规定。联系人:范女士,***********; 踏勘时须提供:踏勘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 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标的转让在移交完成后,向受让方开具成交金额占比***.**%的发票(税率**%)。 *. 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详见《标的清单》,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龙海路**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万超羿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洗浴服务;足浴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洗烫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棋牌室服务;台球活动;游乐园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海滩浴场更衣及租借用品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票务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批准单位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转让五辆生产经营用车的批复(大悦城控股总字〔****〕**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按《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到现场进行实物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标的资产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 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 意向受让方须自拍卖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及等同于成交金额*%(收费不足****元的,按****元收费)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 受让方须按相关约定及转让方要求与转让方办理标的标的移交手续。标的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如过户本市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 (*)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转让标的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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