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下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2026-07-26
福建/宁德 中标结果
门下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宁德-2026-07-26 00:00:00

*************** ****/*/** **:**:** ********************** 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 门下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施工) 福建省亨信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 ********** **:**:**

一、质疑事项

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标公示中,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取并公示的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 (证书编号:******************) 已实际离职,不属于被质疑人本企业在岗人员。被质疑人明知翁凌进已离职,却利用 "相关人员未在闽政通 *** 点击 ' 离职确认 ',导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数据未能同步更新" 的管理漏洞,将其作为拟派在岗人员用于投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招标文件实质性承诺,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请求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同时,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余 * 名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真实劳动关系同样存在重大疑点,请求一并核查。
涉事人员名单:
  1. 市政工程施工员:王规彬,证书编号:*******************

  2. 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 (已确认离职),证书编号:*******************

  3. 设备安装施工员:陈世阳,证书编号:*******************

  4. 质量员:林鑫磊,证书编号:*******************

  5. 质量员:范洁,证书编号:*******************

  6. 质量员:黄忠焱,证书编号:*******************

  7. 质量员:黄林花,证书编号:*******************

  8. 材料员:唐建梅,证书编号:*******************

  9. 机械员:曹丽珍,证书编号:*******************

  10. 劳务员:孙小琴,证书编号:*******************

二、事实与理由

  1. 关键事实: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已确认离职

    经查证,被质疑人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 年 * 月 ** 日发布) 及中标公示中列明的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 (证书编号:******************),已于两年前与被质疑人解除劳动关系,近期社会保险不在被质疑人处缴纳,不属于其本企业在岗人员。

翁凌进虽因 "相关人员未在闽政通 *** 点击 ' 离职确认 ',导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数据未能同步更新",但在客观上劳动关系已消灭,被质疑人将已离职人员作为拟派在岗人员用于投标,属于典型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
  1. 合理怀疑:其余 * 名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求一并核查

    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余 * 名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王规彬、陈世阳、林鑫磊、黄忠焱、黄林花、唐建梅、曹丽珍、孙小琴),据相关线索反映,其存在与翁凌进相同的 “系统显示在职但实际已离职” 的重大嫌疑,真实劳动关系存疑,请求监管部门一并进行核查。

鉴于被质疑人已在翁凌进问题上被证实存在虚假承诺行为,该 * 名人员的真实劳动关系同样存在重大疑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对该 * 名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及真实劳动关系一并进行核查。
  1. 被质疑人违反系统数据真实性责任规定,不得以 "系统未更新" 免责

    根据《关于启用政务服务系统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功能的通知》(闽建筑函〔****〕** 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配备施工招标项目拟派出管理人员前,做好政务服务系统的本企业人员信息维护,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上述 ** 名人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显示在被质疑人名下,系因相关人员未在闽政通 *** 点击 "离职确认",导致系统数据未能同步更新。被质疑人作为系统数据维护责任主体,明知或应知上述人员已离职、社保不在本单位,却未先行在系统修正数据,反而直接选取该等 "状态失真" 人员作为拟派出管理人员用于投标。此举是利用系统漏洞及管理瑕疵,向招标人传递 "人员在岗" 的错误信号,违反了企业对系统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的法定义务。
  1. 违反《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招标文件关于人员到位履约的实质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 (福建省 **** 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承诺拟派出人员为本单位人员且能到位履职。

虽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其他管理人员仅评审岗位数量、未强制要求附社保 (招标文件第 ** 页),但这是评标环节的审查豁免,不等于投标人可以隐瞒 "人员已离职、社保不在本单位" 的事实进行虚假承诺。在评定分离定标阶段及履约监管中,"社保由本单位缴纳" 是判断人员是否为本企业在岗、能否稳定履约的核心实质标准。
被质疑人将一批已离职、社保均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列为拟派团队,其真实劳动关系存疑,存在严重的 "挂证"、虚假配备或履约不到位风险,已构成对诚信承诺的违背。
  1. 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弄虚作假的规定

    被质疑人将已确认离职的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及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他 * 名社保均不在本单位缴纳的拟派出人员,隐瞒真实劳动关系,仍通过福建省政务服务系统选取并列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用于投标,违背了《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中人员真实、在岗履约的实质性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虚假劳动关系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虚构履约团队的,属于第 (三) 项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及第 (五) 项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被质疑人利用系统未更新漏洞批量使用离职 / 非本单位人员投标,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应依法认定为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

三、诉求

  1. 招标人及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翁凌进 (证书编号:******************) 投标截止前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及真实劳动关系,确认其是否属于被质疑人本企业在岗人员;若查实已离职,应认定被质疑人违反《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构成弄虚作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招标文件规定,取消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 同时请求对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他 * 名人员 (王规彬、陈世阳、林鑫磊、范洁、黄忠焱、黄林花、唐建梅、曹丽珍、孙小琴) 的社保缴纳情况及真实劳动关系一并进行核查,若查实存在类似虚假承诺行为,一并从严处理。

  3. 将被质疑人虚假承诺、滥用系统数据的行为移送宁德市住建局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4. 在评定分离定标环节,对其履约诚信度予以一票否决,不予确定为中标人。


一、质疑事项 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标公示中,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取并公示的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 (证书编号:******************) 已实际离职,不属于被质疑人本企业在岗人员。被质疑人明知翁凌进已离职,却利用 "相关人员未在闽政通 *** 点击 '' 离职确认 '',导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数据未能同步更新的管理漏洞,将其作为拟派在岗人员用于投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招标文件实质性承诺,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请求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同时,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余 * 名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真实劳动关系同样存在重大疑点,请求一并核查。 涉事人员名单: 市政工程施工员:王规彬,证书编号:******************* 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 (已确认离职),证书编号:******************* 设备安装施工员:陈世阳,证书编号:******************* 质量员:林鑫磊,证书编号:******************* 质量员:范洁,证书编号:******************* 质量员:黄忠焱,证书编号:******************* 质量员:黄林花,证书编号:******************* 材料员:唐建梅,证书编号:******************* 机械员:曹丽珍,证书编号:******************* 劳务员:孙小琴,证书编号:******************* 二、事实与理由 关键事实: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已确认离职 经查证,被质疑人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 年 * 月 ** 日发布) 及中标公示中列明的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 (证书编号:******************),已于两年前与被质疑人解除劳动关系,近期社会保险不在被质疑人处缴纳,不属于其本企业在岗人员。 翁凌进虽因 "相关人员未在闽政通 *** 点击 '' 离职确认 '',导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数据未能同步更新",但在客观上劳动关系已消灭,被质疑人将已离职人员作为拟派在岗人员用于投标,属于典型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 合理怀疑:其余 * 名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求一并核查 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余 * 名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王规彬、陈世阳、林鑫磊、黄忠焱、黄林花、唐建梅、曹丽珍、孙小琴),据相关线索反映,其存在与翁凌进相同的 “系统显示在职但实际已离职” 的重大嫌疑,真实劳动关系存疑,请求监管部门一并进行核查。 鉴于被质疑人已在翁凌进问题上被证实存在虚假承诺行为,该 * 名人员的真实劳动关系同样存在重大疑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对该 * 名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及真实劳动关系一并进行核查。 被质疑人违反系统数据真实性责任规定,不得以 "系统未更新免责 根据《关于启用政务服务系统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功能的通知》(闽建筑函〔****〕** 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配备施工招标项目拟派出管理人员前,做好政务服务系统的本企业人员信息维护,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上述 ** 名人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显示在被质疑人名下,系因相关人员未在闽政通 *** 点击 "离职确认",导致系统数据未能同步更新。被质疑人作为系统数据维护责任主体,明知或应知上述人员已离职、社保不在本单位,却未先行在系统修正数据,反而直接选取该等 "状态失真人员作为拟派出管理人员用于投标。此举是利用系统漏洞及管理瑕疵,向招标人传递 "人员在岗的错误信号,违反了企业对系统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的法定义务。 违反《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招标文件关于人员到位履约的实质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 (福建省 **** 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承诺拟派出人员为本单位人员且能到位履职。 虽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其他管理人员仅评审岗位数量、未强制要求附社保 (招标文件第 ** 页),但这是评标环节的审查豁免,不等于投标人可以隐瞒 "人员已离职、社保不在本单位的事实进行虚假承诺。在评定分离定标阶段及履约监管中,"社保由本单位缴纳是判断人员是否为本企业在岗、能否稳定履约的核心实质标准。 被质疑人将一批已离职、社保均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列为拟派团队,其真实劳动关系存疑,存在严重的 "挂证"、虚假配备或履约不到位风险,已构成对诚信承诺的违背。 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弄虚作假的规定 被质疑人将已确认离职的市政工程施工员翁凌进及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他 * 名社保均不在本单位缴纳的拟派出人员,隐瞒真实劳动关系,仍通过福建省政务服务系统选取并列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用于投标,违背了《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中人员真实、在岗履约的实质性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虚假劳动关系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虚构履约团队的,属于第 (三) 项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及第 (五) 项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被质疑人利用系统未更新漏洞批量使用离职 / 非本单位人员投标,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应依法认定为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 三、诉求 招标人及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翁凌进 (证书编号:******************) 投标截止前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及真实劳动关系,确认其是否属于被质疑人本企业在岗人员;若查实已离职,应认定被质疑人违反《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构成弄虚作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招标文件规定,取消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同时请求对从中标公示中发现的其他 * 名人员 (王规彬、陈世阳、林鑫磊、范洁、黄忠焱、黄林花、唐建梅、曹丽珍、孙小琴) 的社保缴纳情况及真实劳动关系一并进行核查,若查实存在类似虚假承诺行为,一并从严处理。 将被质疑人虚假承诺、滥用系统数据的行为移送宁德市住建局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在评定分离定标环节,对其履约诚信度予以一票否决,不予确定为中标人。
异议处理 ********** **:**:** ********** **:**:**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福建省亨信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方于****年*月**日通过邮箱及线下邮寄所提交的关于门下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施工)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翁凌进已离职及部分人员劳动关系存疑的质疑函已收悉。 你方提交的异议材料未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投标人须知**.*(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属于不予受理情形。 综上,你方提出的异议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招标人: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福建省亨信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方于****年*月**日通过邮箱及线下邮寄所提交的关于门下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施工)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翁凌进已离职及部分人员劳动关系存疑的质疑函已收悉。 你方提交的异议材料未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投标人须知**.*(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属于不予受理情形。 综上,你方提出的异议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招标人: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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