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26-07-24
四川/宜宾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宜宾-2026-07-24 00:00:00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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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高县农业农村局高县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方案编制及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 元(肆仟伍佰叁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高财采罚〔****〕*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日内与我局联系领取相关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禁止一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高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兴盛路***号

高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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