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合作市环卫机械车辆采购项目)
2026-07-24
甘肃/甘南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书(合作市环卫机械车辆采购项目)
甘肃/甘南-2026-07-24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合作市环卫机械车辆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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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采字*****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合作市环卫机械车辆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举报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合作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合作市祖曲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富洋曲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作市裕佳苑二期*栋***室

二、基本情况

****年*月**日我机关快递收到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对合作市环卫机械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书,我局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予以受理。

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核查:本项目技术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应急预案、质量保证评分标准结合扫车关于运维需求划分维满分、中档、零分三档,每一档均明确列明对应服务内容的客观判断要件,各档次评判条件清晰可复核,分值一一对应固定分值区间,并非无边界主观打分,有效约束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到对应区间并设置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备件仓储保障方案,附备件仓储证明”“本地维修保障资源”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设准入障碍,增加外地企业负担,构成地域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备件仓储”存在重复评审,针对同一评审因素进行交叉且重复的积分操作,这使得评审分值规则显得杂乱无章。

经核查,投诉人本次投诉针对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修改后的仓储、维修保障评审条款,该内容属于更正公告新增采购文件内容;投诉人仅针对原旧招标文件提出过质疑,未在更正公告发布*个工作日内就修改后的条款单独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二次质疑,未履行法定前置质疑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修改新增内容投诉前必须依法先行质疑,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将人员资质证书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与专用车辆采购实际需求不匹配,片面强调人员证书忽视服务质量,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差别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吨扫车,服务区域为高原高寒地区,设备维保、应急故障抢修、设备培训专业度要求高,售后维修、培训人员持证资质可直观体现现场处置专业能力;该条款仅作为加分评审项,未将人员资质证书设为投标资格准入门槛,评审同步综合考量团队架构、交接流程、驻场服务等全套方案,证书仅作佐证材料,不存在片面重证书、忽视整体服务质量的问题,招标文件对全体供应商适用统一标准,未限定持证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在岗人员,供应商可中标后调配合规人员履约,不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评审要素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要求提供***强制认证证书不合理,国家有官方认证查询平台,应允许提供官网查询截图,并且采购人可自行核验。

经核查:扫车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招标文件关于“所投产品如果涉及***认证产品或国家有其他强制要求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强制认证证书”的要求,官网查询截图仅为核验佐证方式,招标文件并未禁止供应商以截图辅助核验,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属于标准化合规审查,未设置排斥、限制供应商的不合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以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经核查:招标文件未直接禁止低价投标,仅约定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均价、可能影响履约质量的,投标人需现场提交成本测算说明;无法合理解释的方可按无效投标处理,完全匹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将厂房及产线佐证材料纳入评审范围不合理,与货物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差别对待经销商和制造商投标人。

经核查:本项目为批量环卫车辆采购,将厂房产线佐证材料纳入供货方案评审,用来核验批量车辆按期交付履约保障能力,经销商可提供原厂独家授权文件等效佐证,未设置企业规模壁垒,不存在歧视经销商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重大偏离”的标准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经核查:招标文件已以醒目方式标注全部实质性响应要求,明确约定凡不满足标注实质性条款即构成投标重大偏离;对于一般性参数偏差不认定为重大偏离,评判边界清晰,不存在标准模糊、随意判定重大偏离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重大偏离的释义仅为补充评审参考,招标文件自有约定为第一评审依据,不会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平竞争。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因未履行前置质疑程序,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部分投诉;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答复不满,可以在**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作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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