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7-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泾川县第一中学****年设备购置和数字化建设项目第一包”(采购项目编号:********)” 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泾川县第一中学****年设备购置和数字化建设项目
项目预算:***万元(第一包预算金额***.**万元)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泾川县第一中学
被投诉人*:甘肃东昇旭航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检测报告当中有些直接指向公安部的检测报告,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供应商。
经核查,该项目第一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将对讲管理机、人脸考勤机、宿舍管理平台等带“★”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属于通过限定唯一检测机构变相限制竞争。该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投诉答复意见不予采纳。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撤销泾川县第一中学****年设备购置和数字化建设项目第一包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修改该项目第一包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泾川县第一中学、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东昇启航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两次发生此类问题。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川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