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南-2026-07-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碌曲县****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编号:******************,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张晓磊
电话:***********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
邮编:******
被投诉人*:碌曲县草原工作站
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玛艾乡勒尔多东路
联系人:达合塔才让
联系电话:*********** 邮编:******
被投诉人*:甘肃尊凯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南滨河东路****号第*单元**层****室
联系人:加曼 联系电话:*********** 邮编:******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关于对“碌曲县****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详细调查。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企业业绩”规定:“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年*月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每提供一份得*分,最高得*分。
经核查并结合专家意见:招标文件 商务评分“企业业绩”评分规定:“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年*月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每提供一份得*分,最高得*分,不提供不得分。(须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 注:类似业绩以采购/服务内容包含草原生态修复、人工补播、草种采购、有机肥采购等为准。”该评分项属于加分项,非实质性要求,未限定供应商须同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两类材料,可任选其一作为业绩佐证,且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年**月至今)业绩,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未限定供应商成立年限,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评分中,“实施方案”“应急方案”“质量保证方案”“货物配送方案”“售后及全过程服务方案”等五项评审项均采用主观模糊表述。以“实施方案”(**分)为例:“内容完整无缺陷逻辑清晰,步骤详尽,措施具体可行……有缺陷或不完整内容套用其他项目模板、流程不清晰或只有框架内容简单”
经核查并结合专家意见:招标文件技术评分“实施方案、应急方案、质量保证方案、货物配送方案、售后及全过程服务方案”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已划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相应区间,设置不同区间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前述评分项内容并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主观判断范围过大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碌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碌曲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