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三包]
2026-07-24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三包]
甘肃/兰州-2026-07-2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三包]
【信息发布主体:】【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三包)

项目编号:兰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利普斯马克(兰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街)****号四层****

被投诉人: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号楼****室

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兰州佰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第*幢*单元****室

一、基本情况

利普斯马克(兰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就“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市卫生监督所)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等设备(第三包)”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向我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受理要求,我机关予以受理。我机关在核查中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视频监控,并对涉诉产品制造商进行函询,该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以上述材料为证。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打分异常,离散度超标,评审程序不公。

经核查,该项目第三包“投标报价”、商务部分“项目业绩”、技术部分“技术性能”评审标准为客观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主观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根据专业判断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结果无争议事项,采购人对结果核对确认无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综上所述,投诉人对“离散度”、“去极值”、“复核分歧”等描述无法律依据。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多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虚假响应。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兰州佰奥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技术部分的技术性能评审中认定该供应商(*)、(*)、(*)、(*)、(*)共计*项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给予相应得分,(*)、(*)、(*)、(*)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未予计分,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我机关经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岛津仪器(苏州)有限公司”核实,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产品技术证明书、证明材料、投标产品资质文件等,均真实有效,不足以证明该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利普斯马克(兰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