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第5号)
2026-07-24
黑龙江/大庆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第5号)
黑龙江/大庆-2026-07-2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第*号)
作者:采购办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肇源县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粪肥还服务采购项目

三、包 **、*、*、*、*、*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庆市蓬勃生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南龙八路西万隆家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郑广富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李洪旭

联系电话:***********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瀚城星苑**********室

被投诉人*:肇源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中央大街***号

被投诉人*: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号

五、基本情况

****年肇源县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粪肥还服务采购”项目,于 ****年****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日收到“大庆市蓬勃生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经采购人核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回复了质疑。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肇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擅自增设评审条件,超出《符合性审查表》评审范围,违法将我公司投标文件否决。

事实依据*:

*.本项目符合性审查条款针对投标承诺书仅规定: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投标承诺书,并按要求加盖公章。条款仅两项约束:一是文本采用第七章原版模板,二是加盖公章,并未把“填写致送单位名称”列为审查项。

*.评标委员会只能严格对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条款逐项审查,不得自行创设、增加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条件与否决投标情形。

*.投标承诺书顶部“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仅属于信函收件预留栏,不属于承诺书正文格式内容。

投诉事项*:该留白仅为文字瑕疵,属于应当先行澄清补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法定澄清程序,直接废标,评审程序严重违法。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评标办法中评审程序第二条第*款明确写明:“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政府采购平台中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也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采购平台中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我方仅为承诺书抬头收件栏漏填文字,承诺书项目编号、投标人信息、全部履约承诺条款完整无误,仅属于明显文字笔误,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的澄清情形,不会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未在平台向我方发出任何书面澄清、补正通知,跳过前置程序直接否决投标,违背招标文件自身约定。

投诉事项*:评审违背“重实质、轻形式”营商环境政策,以细微格式瑕疵随意否决投标。

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最低评标价法项目,评审核心为投标人资格、服务方案与投标报价。我公司所有实质性条款均无偏离,仅存在文字留白,不属于影响履约的实质性问题。

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大庆市蓬勃生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的评审结论;

*.立即暂停本项目全部后续采购程序(评审复核、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等所有工作),待本次投诉办结后再继续推进;

*.恢复我公司合格投标人资格,准许我公司继续参与本项目符合性审查及后续评审。

六、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真审查 投诉书,采购文件,综合双方当事人资料及相关依据,审查情况如下:

经对事实依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购人的质疑回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大庆市蓬勃生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七、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肇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源县财政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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