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07-24
黑龙江/鹤岗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5号)
黑龙江/鹤岗-2026-07-2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作者:鹤岗市东山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包号:*

二、项目名称:鹤兴街道养老服务站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八宇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号济高大数据产业中心*号楼***

被投诉人*:鹤岗市东山区民政局

址: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号东山区民政局

被投诉人*:鹤岗市政府采购中心

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市本级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方质疑事项一的质疑答复内容违法,刻意回避、拒不答复我方质疑核心问题。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方质疑事项二作出的质疑答复内容违法,答复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及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产品品牌型号与技术偏离表品牌型号相互矛盾,采购代理机构未核查该投标文件内部不一致的核心质疑事实,仅以产品认证证书,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型号匹配为由,主张分项报价表,技术偏离表型号冲突不影响中标结果,该答复无法律支撑,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核查职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驳回。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驳回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鹤岗市东山区财政局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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