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区财采投处〔2026〕003号)
2026-07-24
黑龙江/黑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区财采投处〔2026〕003号)
黑龙江/黑河-2026-07-24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区财采投处〔****〕***号)
作者:黑河市爱辉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爱辉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五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发布采购公告******开展项目评审,******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集彩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二道街道南机车路道东机车路*****

采购人:黑河市爱辉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黑河市爱辉区电业街**号

被投诉人:黑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市辖区通江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化开评标模式,却强制投标人现场提交学生、坚果、糕点实物并设置加分;本次采购产品均为标准化预包装食品,产品各项指标、一致性可通过资质、检测报告、图样全部核验,样品核验属履约验收范畴,线下送样品额外加重外地及中小供应商成本,形成地域壁垒,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采购人答复以书面材料无法核验、邮寄易破损为由强制现场送样,无事实与法规支撑,标准化食品不属于**号令规定需提供样品的特殊品类,该要求客观上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形成地域壁垒、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二条。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将乳制品划为工业行业,却将水果、坚果加工品,焙烤食品划为零售业,这三种同类加工食品却分属两种不同行业,这种划分方式存在明显逻辑矛盾;同时工业、零售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差异较大,零售业小微认定门槛远难于工业,该划分方式会导致众多符合工业小微企业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无法按零售业认定为小微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采购人答复中仅依据品目目录拆分行业,该划分方式无合规支撑,构成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库〔******号第三条、第五条。

(三)招标文件多处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但未要求***资质标识,导致报告不具备法定证明效力,评审依据违法无效。采购人辩称检测机构会自行标注无需文件写明,属于刻意回避问题,将导致评标现场评审标准模糊不清,构成不合理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招标文件将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设为学生加分项,该资质属自愿认证,并非校园营养餐必备硬性要求,持证厂商稀缺,属于设置高额加分项限制充分竞争;采购人援引节能环保政策进行回复,属于对政策的曲解。节能环保政策并未允许将绿色、有机认证单独设置高额加分项,人为刻意拉大投标人得分差距,本加分项与营养餐安全供应的核心采购需求无必然关联,其答复逻辑不成立,招标文件此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五)招标文件业绩评审条款规定同一单位、同一年限仅认定为一份业绩,即便存在多份独立履约供货合同也不计分,长期稳定为同一教育单位分批次供货的中小供应商得分空间被人为压缩,变相削弱中小企业竞争优势,该计分规则无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支撑,属于不合理歧视条款;采购人称该规则为防止重复计分,但独立履约多份合同可体现持续服务能力,规则变相歧视中小微企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库〔******号第三条、第五条。

(六)招标文件第**页乳制品评分规则:“一、乳制品(**分):*.***毫升饮用蛋白质含量达到*.*克得*分,蛋白质每增加*.*/***毫升加*分,最高得**分。*.学生饮用具备有效期内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效期内有机产品认证,需提供认证证书、实物上印有绿色或有机标识得*分。(证书、标识缺一不可,只提供其中一样不得分)”。该评分项设置严重脱离国内学生行业普遍生产水平,指标梯度分值设置非常不合理,人为抬高评审门槛,属于为少数特定产品量身定制评分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绝大多数合规学生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经市场调研,国内量产*.**/*****蛋白质学生的企业本就寥寥无几,叠加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条件后,市场上仅有完达山品牌的一款产品能够同时达标。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的唯一指向性和排他性。请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举例*家及以上可批量供货、同时达到该得分项蛋白质指标满分且具备正规学生饮用资质、持有绿色食品或有机认证的量产产品及完整参数材料。

采购人在答复中仅笼统罗列普通饮用品牌,刻意混淆普通饮用与正规资质带有“学”字标的学生饮用概念,未提供符合学生资质、同时达标的产品证明材料,属于答非所问、举证无效,该评分条款存在明显唯一指向性,限制市场充分竞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二)(六)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一)(三)(四)(五)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相关附件: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