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权项目律师见证服务项目(第2次采购)询比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2026-07-24
浙江/杭州 变更澄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权项目律师见证服务项目(第2次采购)询比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浙江/杭州-2026-07-24 00:00:0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权项目律师见证服务项目(第*次采购)询比项目第*次澄清回复/修改

发布时间:**********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权项目律师见证服务项目询比项目(第*次采购)采购补遗书(第*号)

致各投标人:

本补遗书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权项目律师见证服务项目询比项目(第*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遗书发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本补遗书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权项目律师见证服务项目(第*次采购)询比项目*次澄清

将报价表修改成如下内容:

二、报价表

序号

内容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含税总价(元)

税率(%)

备注

*

询价类***(含北交所)项目

*

*

有超额配售或战略配售的定价类***(含北交所)项目

**

*

常规(即不含超额配售及战略配售)定价类***(含北交所)项目及其他公开发行股权项目

**

合计(含税):大写: ;小写:

注:

*. 以上三项,投标人须全部报价,投标人未全部报价的,为无效投标。

*. 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按实际数量结算。

*.供应商填报的报价,应是为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人员服务费、产品费、测试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差旅费、交易服务费、采购代理费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之内,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供应商依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自由竞价。

*.供应商在报价表中填报的价格应是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一切费用。

*.报价和合同款项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请各参加本次采购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前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采购单位: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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