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7-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佳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分*******
二、项目名称: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佳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天宏大厦*栋**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你公司在参与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以项目标的生产制造商目前的工艺无法满足项目参数需求为由弃标。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情况有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新疆佳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新疆佳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弃标函、弃标情况说明、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新疆佳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