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7-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阿克苏卓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集*******
二、项目名称:地区综合办公二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卓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景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你公司在参与阿克苏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地区综合办公二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并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以成本测算疏漏无法保证服务质量为由弃标。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情况有阿克苏卓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弃标函及情况说明、阿克苏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情况说明、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告知函”、信用中国报告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为证。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月*日你单位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辩。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你单位所称成本测算疏漏及客观成本变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故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阿克苏卓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