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7-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曼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分*************
二、项目名称:采购高质量发展设备一批(二)第二包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曼德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号亚中机电超市四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发现你公司在参与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采购高质量发展设备一批(二)第二包项目时,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获取采购文件联系人为新疆迪雅瑞贸易有限公司离职员工应梦薇;二是投标文件编制作者标注为“迪雅瑞商务***********”;三是向新疆迪雅瑞贸易有限公司出借资质,双方共同参与本项目投标。你公司与新疆迪雅瑞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以上情况有审计移送处理决定书及相关证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声明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新疆曼德瑞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



